婚姻案件法院判决书

提问人:我要变瘦灬。     发布日期:2023-07-16 14:44:48     浏览: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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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女,198年8月3日出生,住九江市铁路新号,身份证号360402198008036X。 委托代理人阎庆,江西浔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木工,住九江市铁路新村宿舍3室,身份证号362203197606120011。 原告周诉被告陈海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张晓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月琴及委托代理人阎庆,被告陈海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陈志强,2002年8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被告脾气暴躁,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09年7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现已分居两年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婚初夫妻关系很好,后原告的虚荣心变得太强了,为满足虚荣可以不惜代价。对家庭没有责任心,不关心孩子。被告要挣钱养家,照顾孩子。2009年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和撤诉后,双方一直分居,她对被告和孩子更是不闻不问。近几年,因赌气与她冷战,但心里对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8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1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陈志强。双方婚后感情尚好,后因经济问题及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09年7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另查,2008年,原告父母出借一套房屋给原、被告居住,双方出资并由被告施工装修,装修材料费用共计6万余元,双方共居住约一年时间。庭审中被告表示,如果离婚,要求原告承担房屋装修材料费6万余元及自己做工的2万元装修工钱。原告称房屋装修费用属夫妻共同财产,装修费只有2万余元,装修是被告做的,工钱不应算。根据(2009)庐民一初字第361号原、被告离婚案庭审笔录记载,原、被告均陈述认可该房屋装修费用共计6万余元,属夫妻共同财产。装修工钱款项,被告既未提供依据也不同意鉴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有法庭调阅复印的(2009)庐民一初字第361号离婚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本应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共同养育子女,用勤劳和智慧建设美好家园,但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原告家庭责任心不强,对丈夫和孩子关心、照顾不够,被告亦不善于表达和沟通,双方经常为经济问题及其他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告虽表示不同意离婚,但双方已分居两年多,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请应予支持。婚生子陈志强由被告抚养,原告应支付必要的抚养费,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婚姻存续期间婚生子的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原告父母出借给双方居住的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用,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要求由原告一人承担,没有法律依据,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考虑双方在该房屋居住约1年时间等实际因素,本院酌情判处由原告给被告作适当补偿。被告主张装修工钱,但未提供计算依据,本院不予认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十八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周与被告陈离婚; 二、婚生子陈志强由被告陈海兵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从2012年2月起至陈志强18周岁时止); 三、原告给付被告房屋装修费2万元;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晓丽 二○一二年二月一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丹虹

叶湖北生     发表于 2023-07-16 16:46:02

其他回答

法院离婚判决书下来后不需要办离婚证了。因为法院判决书的效力和婚姻登记机关发的离婚证的效力是一样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证明自己的婚姻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院离婚判决书下来后还需再办离婚证吗

在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对于案件到法院后开庭时间为多久的相关规定,具体要根据法院、承办法官的工作安排来排期开庭。

但是,相关诉讼法中,对于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是有规定的。比如在民事诉讼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等等。

具体的期限可以相关的法律条文来确定。

案件到法院多久开庭


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人对规定的理解不正确,导致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导致不必要的时间浪费,也增加了法院和当事人的精力消耗,现就法律的规定,对离婚案件的管辖解读如下:


一、 民事案件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解读:该条法律规定实际上所确定的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
共同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二、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该条规定是对民事案件中“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原则的例外。
例如:张男的户口在湖南省A地,李女户口在四川省的B地,两人登记结婚,现张男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经与李女协商未果,拟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有权管辖的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
1、若张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李女因结婚离开B地超过一年,与张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若张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李女因结婚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与张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若张男与李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张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并且李女在D地连续居住已超过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4、若张男与李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5、若张男与李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张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而且李女在D地连续居住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三、关于对离婚案件中一些特别情形的法院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特别情形主要包括:
1、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情形
如张男户口在A地,李女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婚后张男生活在A地,李女一日突然失踪,虽经张男苦苦查找,但仍未发现李女的踪影,张男无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无管辖权

2、一方或双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形
(1)、如张男户口在A地,李女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婚后张男居住在A地,李女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处有徒刑3年而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现张男想提出离婚诉讼,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法院,而B、C法院没有管辖权;
(2)、如张男户口在A地,李女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张男、李女因触犯法律而双双入狱,分别被判处有徒刑5年、4年,张男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李女被监禁在某某监狱D地,现张男想提出离婚诉讼,若李女被监禁时间未达到一年,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法院没有管辖权;
(3)、如张男户口在A地,李女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张男、李女因触犯法律而双双入狱,分别被判处有徒刑5年、4年,张男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李女被监禁在某某监狱D地,现张男想提出离婚诉讼,若李女被监禁时间达到一年以上,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法院没有管辖权;

四、关于军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
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部队的内部法院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法院审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无权处理的。具体的情形包括:
1、张男与李女系夫妻,张男为非军人,张男的户籍在A地,李女是现役军人,且李女为非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张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张男与李女系夫妻,张男为非军人,张男的户籍在A地,李女是现役军人,且李女为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张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张男与李女系夫妻,张男与李女都是现役军人,张男在A地工作,李女在B地工作,若现张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五、关于涉外案件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4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16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
国务院侨办在2005年对华侨定义中的“定居”作了明确解释:“中国公民已取得驻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或虽未取得驻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驻在国连续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都算定居在国外。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及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认为是定居。”,涉外案件的管辖法院确定的情形主要如下:

1、张男与李女系中国籍,双方系夫妻关系,现双方定居在国外,双方在中国A地登记结婚,在双方离开中国去国外定居时,张男的最后居住地为B地,李女的最后居住地为C地,现张男若向国内的法院起诉离婚,则A、B、C三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张男有权向三地中任一地的法院起诉;
2、张男与李女系中国籍,双方系夫妻关系,现双方定居在国外,双方在国外登记结婚,在双方离开中国去国外定居前,张男的原户籍在A地,李女的原户籍在B地,张男的最后居住地为C地,李女的最后居住地为D地,现张男若向国内的法院起诉离婚,则A、B、C、D四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张男有权向四地中任一地的法院起诉;
3、张男与李女系中国籍,双方系夫妻关系,现李女居住在国外,张男居住在国内,张男的户籍在A地,李女的户籍在B地,现张男若向国内的法院起诉离婚,则A地的法院有管辖权,而B法院没有管辖权;若李女向国内法院起诉离婚,则也是A地的法院有管辖权,而B法院没有管辖权;若张男在起诉离婚前已离开A地并在C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年,则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C地的法院,而A地和B地的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4、张男与李女系中国籍,双方系夫妻关系,现张男与李女都居住在国外,张男的户籍在A地,李女的户籍在B地,现张男若向国内的法院起诉离婚,则A地和B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张男有权选择任一法院起诉离婚。

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

哪些案件法院必须公开审理?

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公开审判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原则上都应当公开进行。无论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还是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都应当公开进行。

在这些案件中,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的程序确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主要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另外,政党的秘密事项符合国家秘密性质的,也属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案件,主要是指案件涉及个人不愿公开的隐秘,这些隐秘如果公开将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麻烦,给他们的内心造成创伤和压力。如两性关系、生育能力等。除此以外,人民法院对于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于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因为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尚处于成长、发育状态,思想不稳定,很容易受外界的影响,不公开审理有利于对他们的教育和挽救。对上述案件不公开审理,是指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不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记者报道,但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哪些案件法院必须公开审理?

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女,198年8月3日出生,住九江市铁路新号,身份证号360402198008036X。 委托代理人阎庆,江西浔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木工,住九江市铁路新村宿舍3室,身份证号362203197606120011。 原告周诉被告陈海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张晓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月琴及委托代理人阎庆,被告陈海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陈志强,2002年8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被告脾气暴躁,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09年7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现已分居两年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婚初夫妻关系很好,后原告的虚荣心变得太强了,为满足虚荣可以不惜代价。对家庭没有责任心,不关心孩子。被告要挣钱养家,照顾孩子。2009年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和撤诉后,双方一直分居,她对被告和孩子更是不闻不问。近几年,因赌气与她冷战,但心里对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8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1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陈志强。双方婚后感情尚好,后因经济问题及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09年7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另查,2008年,原告父母出借一套房屋给原、被告居住,双方出资并由被告施工装修,装修材料费用共计6万余元,双方共居住约一年时间。庭审中被告表示,如果离婚,要求原告承担房屋装修材料费6万余元及自己做工的2万元装修工钱。原告称房屋装修费用属夫妻共同财产,装修费只有2万余元,装修是被告做的,工钱不应算。根据(2009)庐民一初字第361号原、被告离婚案庭审笔录记载,原、被告均陈述认可该房屋装修费用共计6万余元,属夫妻共同财产。装修工钱款项,被告既未提供依据也不同意鉴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有法庭调阅复印的(2009)庐民一初字第361号离婚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本应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共同养育子女,用勤劳和智慧建设美好家园,但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原告家庭责任心不强,对丈夫和孩子关心、照顾不够,被告亦不善于表达和沟通,双方经常为经济问题及其他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告虽表示不同意离婚,但双方已分居两年多,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请应予支持。婚生子陈志强由被告抚养,原告应支付必要的抚养费,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婚姻存续期间婚生子的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原告父母出借给双方居住的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用,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要求由原告一人承担,没有法律依据,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考虑双方在该房屋居住约1年时间等实际因素,本院酌情判处由原告给被告作适当补偿。被告主张装修工钱,但未提供计算依据,本院不予认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十八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周与被告陈离婚; 二、婚生子陈志强由被告陈海兵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从2012年2月起至陈志强18周岁时止); 三、原告给付被告房屋装修费2万元;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晓丽 二○一二年二月一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丹虹

九江离婚案件判决书

“民政局不可以判决无效婚姻,根据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可以判决婚姻无效的机关仅仅是法院。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没有赋予民政机关以宣告婚姻无效的任何权力。”

鱼儿水中游     发表于 2023-07-16 17:08:56

民政局不可以判决无效婚姻,根据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可以判决婚姻无效的机关仅仅是法院。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没有赋予民政机关以宣告婚姻无效的任何权力。

修行     发表于 2023-07-16 17:08:56

你好,您这边可以查看法院对于案件的判决书,根据判决内容确定。

童心童趣童装     发表于 2023-07-16 17:13:58

您好!只要判决书生效了,那就可以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请问你们具体是什么案件?

林秀婷     发表于 2023-07-16 17:26:06

领过结婚证,除非有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或婚姻另一方死亡,再领结婚证可能存在风险。

无为.LYF     发表于 2023-07-16 15:01:49

明事案件判决书下了快两年法院还没执行怎么办

老马     发表于 2023-07-16 15:02:14

离婚后再婚需男女双方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书)到婚姻登记处办理即可。

Feeling Good     发表于 2023-07-16 15:02:15

法院判决书过了审理期限判决书有效吗?

清儿     发表于 2023-07-16 15:02:16

案件法院判决了,被告不取判决书怎么办?

本座记性不好     发表于 2023-07-16 15:02:31

婚姻诉讼多久才能拿到判决书

ペ青柠檬*     发表于 2023-07-16 15: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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