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Rachel。 发布日期:2023-08-01 00:20:03 浏览:941
宋传杰@北京米扬丽格整形 发表于 2023-08-01 02:42:38
1、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
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父母离异之后争夺的是子女的抚养权而不是监护权,监护权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拥有法定监护权。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自然权利,属于亲权的一部分,与由谁抚养没有法律逻辑关系。也就是说丧失抚养权的一方仍然对子女拥有法定监护权。
总结起来一句话,有孩子监护权并不代表有孩子抚养权,有孩子抚养权一定有孩子监护权。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通意见》
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21.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离婚后,子女致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父母离婚,解除的仅是父母两人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他们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仍然存在,对子女仍负有抚养、监护等责任。
如果夫妻离婚,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由父母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首先由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只有当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独立承担时,另一方才承担“补充性连带责任”,即承担相应的余额。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较重,另一方处于补充地位。
离异后,孩子的监护权与抚养权
家庭暴力不仅会对受害一方的身体心灵产生不好的影响,还会影响到子女的成长。那么家庭暴力会对子女产生什么影响呢?具体表现是怎样的?请阅读下文了解。
遭遇家庭暴力对子女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首先,父母对子女经常性的指责、厮打,使青少年享受不到父爱、母爱和家庭的温馨,有的只是恐惧、忧虑和失望。这种家庭成长的子女往往性格内向、孤僻自卑,他们不敢向父母说出实情,担心因此而遭受打骂。
其次,对父母的情感冷漠。在家庭暴力长期的和反复的强刺激下,青少年可能逐渐从紧张焦虑转变为情感冷漠,对父母产生怨恨甚至仇视,并且对周围事物麻木,缺乏同情心。这两种情况都会造成的青少年情感障碍,造成亲子间的矛盾与冲突,个别情况下,甚至导致青少年还击或报复父母的严重后果。
第三,父母对子女暴力会产生示范与传递效应心理学理论强调,青少年在与他人的互动过程中,透过观察与模仿,可学得他人某种特殊社会行为,逐渐形成自己的价值观,进而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引,以后在相似的社会情境中,以自己的行为显现出来。更具体来说,家长对孩子的体罚,实际上是一种暴力的示范,这种示范可能会造成孩子对暴力的学习和模仿,一旦有类似的情境,即可能唤起孩子的暴力意识。青少年即模仿父母的惩罚性行为,学会打架、斗殴,并常以暴力的方式对待他人。久而久之,便会形成一种用暴力来处理问题的思维定势。另外,在这种暴力家庭中生活的子女,由于耳濡目染,在性格上渐渐形成了独断、专横、脾气暴躁、听不进任何劝阻、心狠手辣的特点,为其日后的犯罪带来了诱因,在其长大成人后的家庭生活中又会重复着父辈同样的生活,使这种家庭暴力延续到其子女日后的婚姻生活中。
防治家庭暴力、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对策家庭暴力和青少年犯罪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因果关系,控制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不仅是促进家庭幸福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也是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一条有效途径。
家庭暴力会对子女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父母不良行为影响子女健康成长 依法判决中止离异夫妻的探望权
人民法院报讯 夫妻离异后,因在探望子女的过程中,多次发生争执、扭打,激化矛盾发展到多次报警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鉴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中止男子李毅对女儿探望权的一审判决。法官指出,因探望权的纠纷,已对双方之女确实造成了不良的心理负面影响。何时恢复探望,应待双方冷静反省后才能得以准许。
李毅和张慧结婚后,于2001年生育一女。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加之日常琐事之扰,致感情日趋淡薄,终于2006年提出离婚。经民政部门登记,达成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除了双方之女随母亲张慧生活外,对财产也作了分割。
离婚后,双方因女儿的关系保持着一定的联系,但关系甚是勉强。2010年国庆节,李毅以探望女儿的名义来到张慧家中,不料又因琐事发生争执。由于争辩十分激烈,两人各自多次拨打“110”求助。之后,在民警的主持下,就探望权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了李毅每两周探视女儿一次等内容。
2010年11月13日,张慧驾车携女至李毅处履行探望女儿交接事宜,竟又发生口角。期间,李毅将张慧的轿车擅自开走,致张慧只能携女乘坐出租车回家。当天,张慧据此报警。这一次以后,李毅再也未能探望女儿。为主张自己的探望权,李毅诉至法院。而张慧提起反诉,以李毅在探望女儿过程中挑衅闹事,已对女儿造成了惊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要求中止李毅对女儿的探望权,并要求禁止李毅到其住所。李毅辩称,并未挑衅及骚扰张慧,因为张慧的男友和男友的亲属及男友所雇的员工对其大打出手的原因,因此,不同意反诉请求。
诉讼开庭结束,当李毅和张慧走出法庭后,李毅竟然被他人殴打,李毅报警。该事件尚在公安机关处理之中。
法院认为,法律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在本案中,自去年10月起至今,双方就子女探望权事宜争执不断,矛盾升级并激化,直至引发肢体冲突,双方多次报警,公安民警多次出警处理双方间纠纷,但双方矛盾并未因此有所缓和。
作为李毅,在探望权受阻时,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其并未采取合理方式,反而在张慧住所外吵闹、谩骂,是双方矛盾升级的诱因。
作为张慧,亦应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处理好探望权事宜,当张慧的其他朋友介入双方争执,并与李毅发生肢体冲突时,张慧并未及时有效地采取制止措施,是导致双方矛盾激化的主要原因。因探望权的纠纷,对双方之女确实造成了不良的心理负面影响,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故双方就探望权事宜应暂时中止,待双方冷静反省后才能得以恢复。至于张慧要求禁止李毅到其住所,并不属于探望权纠纷范畴,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杨克元)
父母不良行为影响子女健康成长 依法判决中止离异夫妻的探望权
父母离异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离异家庭的孩子改判抚养权
父母离异孩子更改姓名不需要亲子的鉴定,但是需要父母双方都同意更改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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