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小惠。 发布日期:2024-03-09 03:48:02 浏览:358
新民法典关于事实婚姻
新民法典关于婚姻财产
新民法典关于婚姻的规定
天主教对婚姻的规定
天主教对婚姻的规定如下:
确立了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教会法允许以通奸,背教或严重的残酷行为为理由的司法分居,但近代意义上的离婚则不允许。此外,特定情形下,一方当事人皈依基督教可以与仍为异教徒的配偶离婚。婚姻不能解除,但如果属于应禁止的婚姻和撤销婚姻则可以宣布无效。规定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备条件:结婚时要举行宗教仪式。此外,还确定了除同意之外的其他决定婚姻有效的必要条件。关于婚姻障碍的规则:12世纪和13世纪的教会法简化和放松了早期以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为基础的有关婚姻障碍的规则。关于婚姻中女性一方地位的规定:教会法坚持在上帝面前婚姻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原则, 承认婚姻义务,忠实义务的相互性。然而,在教会婚姻制度中,肯定了古代世俗法中夫妻不平等的原则,确认妻子处于丈夫的从属地位,而且还规定了对妇女财产以及其一般民事权利的苛刻限制。
天主教的婚姻观
与子女无关。共同财产,平分。
小陆香香 发表于 2024-03-09 06:12:13
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协商不成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欧阳 发表于 2024-03-09 06:12:13
婚姻法规定,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则按照协议办理财产分割。
如果协议不成,这种已经办理房产共有的,不在婚姻法解释三范围内,因此应按照婚姻法及物权法规定视为共有财产。
子女对房产分割影响不大。对双方的子女抚养,在财产分割以及离婚后的抚养费用上面适当补偿。
磊的宝贝《寒》 发表于 2024-03-09 06:12:13
没有精神损失费,结婚证就已经是法律上的夫妻了,离婚一般是涉及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孩子抚养费的问题。假若你们的房子是你们共同出资装修的,你们可以就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彩礼是1万可以不予退还。骗婚一般是是基于骗取财物的目的。你这种情况不算是骗婚。
安好*^_^* 发表于 2024-03-09 06:12:23
离婚没有精神损失费,也没有理由主张赔偿,只有男方有过错的,才涉及到赔偿,过错是指重婚,虐待妻子子女,遗弃等原因,现在只能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离婚手续,你的主张,胜诉不太可能
棉棉 发表于 2024-03-09 06:12:23
1、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中国法院受理就是用中国法律,外国法院受理就适用外国法律。
2、按照中国法律的话就和两个中国人离婚是一样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bangjun 发表于 2024-03-09 04:08:17
财产所在地法律。
龙的传人 发表于 2024-03-09 04:08:17
在中国境内离婚,应该按中国法律执行。
h.鲤 发表于 2024-03-09 04:08:17
你的这种情况应按中国法,在国内离婚有两种离婚方式,一种是登记离婚(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2款),另一种是法院判决离婚。如果该外国人所在国家法律规定,不经法院判决离婚无效,那么该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只能通过法院判决离婚(1983年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第4条)。
如果该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决定登记离婚,去办理离婚登记前要事先协商,决定一份离婚协议书(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1款第三项以及第十一条第2款)。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3款)。因为是协议书,所以内容由双方判断,法律不做干涉。
《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无法办理登记离婚,只能向中国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离婚。中国法院会根据中国的婚姻法处理他们的财产分配。但法院还是会先考虑双方能否达成协议,如果能达成,按照协议办理,如果不能达成,法院判决。法院判决会考虑财产情况,其中一方是否有过错,子女抚养,其中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付出等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关系破裂的夫妻必须开始观察(或者说警惕)对方转移财产或者虚构债务的行为,此外还必须掌握对方的财产情况(如账户、房产、公司股票等),否则将来可分配的财产可能会减少。如有必要,其中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保全财产。
关于法院如何处理一些财产问题,你的朋友可能感兴趣2001《婚姻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
林瑶 发表于 2024-03-09 04:08:17
成都都燕果律师团队【都燕果律师】----专业的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经济合同、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律师 ,我是他的助理-都燕果律师辩护经验非常丰富,上百起案件的高胜诉率,有任何涉及法律问题你可以百度下“都燕果律师”,相信他会帮助到你。 这套房产有你母亲一半,如没有遗嘱,你已经按照法定继承了你母亲的遗产,也就是说你已经有了四分之一产权,你父亲有四分之三的产权。你父亲再婚,四分之三的房产也是你父亲的个人财产,但继母有法定继承权。如果继母的子女是成年人,和你父亲没有形成抚养关系,也没有继承权。
磊的宝贝《寒》 发表于 2024-03-09 04:08:37
结婚是是否写女方名字是你的权利,由你决定。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相关增值视为双方共有,如离婚,离婚时房子归你所有,但你应对共有部分属于对方的份额对对方补偿。如加名字,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视为双方各半共有。
细帝 发表于 2024-03-09 04:08:37
新的婚姻法对男方有利,谁掏的首付最后房子就是谁的
梅茜 发表于 2024-03-09 04:08:37
解答
一:如果写了她的名字,在没有其它约定的情况下,视为双方共有;解答
二:如果没写她的名字,两人一起还贷款,离婚后房子归你,但与女方一起还贷产生的增值部分视为双方共有;;解答
三:贷款证明可以证明是你首付还贷的重要证据,应当保存。还应当保存每次还贷的收据。
勿扰 发表于 2024-03-09 04:08:37
女方是没有权利要求你写上她的名字的,但是他有这个要求就看你答不答应了!不答应她不给你结婚!你怎么办?!
问题
一,写了她的名字,离婚后一人一半,是共有财产;
问题
二,不些她的名字,一起还贷,房子也是属于你的!财产怎么分割就看你们的离婚协议了!到法院的话分院也分隔一分的钱给她的,因为共同还贷了!
问题
三,贷款证明是证明你这套房子是有贷款的!把每个月的还款记录留好,最重要的产证自己亲自保管!其实留什么都没有用的!就看离婚的时候离婚协议是怎么写的!还有产证上是几个人的名字!是婚前买的还是婚后买的!
约定的幸福 发表于 2024-03-09 04:08:37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这和第一种情况本质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不同。这种情况下,也是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割,以前不同省市的司法实践对此有不同的规定,而现在《婚姻法》解释三对此进行了统一规定,其第十条这样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小红 发表于 2024-03-09 04:08:37
没有,古时候有这种说法,现在没有
Jing 发表于 2024-03-09 04:08:44
没有 看来你男朋友更本不了解佛法只是一个初级佛弟子
阳光 发表于 2024-03-09 04:08:44
肯定没有此说法。
想ྂ当ཽ年ཻ呐 发表于 2024-03-09 04:08:44
没有。这是道教
避风港湾 发表于 2024-03-09 04:08:44
佛教是圆融的教育!!没有这个说法!佛教育我们的是世间的无常!让我们不要贪恋!如果内心保持清净无染!持守五戒!就是在家居士的典范!值得赞叹!至于什么时候结婚!都是随缘的!
曦 发表于 2024-03-09 04:08:44
在很多的人的眼中,婚姻是很可怕的东西,你一旦结婚了,就会被束缚住,佛教的婚姻观是怎么样的呢?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佛教的婚姻观,欢迎大家阅读。
佛教的婚姻观篇一
婚姻是业力、因果的产物
依佛法的观点,对婚姻的基本看法则是——婚姻是由于人们内在的爱欲需求,累世的会聚因缘,以及业力的牵引,导致今生男女两人遇合,组成家庭,乃至生儿育女。这中间,有其必然的因果关联。一对美满的家庭如此,一段痛苦的婚姻也有其必然性。所谓“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婚姻的美满与痛苦,来自各人前世与今生的行为和造作,非是上天安排,也非他人强加。故每个人都要为自己过去、现在、将来的行为负责。同时,佛教也教导人们要遵从所在国家的 法律 、道德,保持和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幸福,从这个观点出发,也可以说佛教是反对离婚的。问:常听佛教中讲业力,请问什么是业?什么是业力?答:业,即行为或造作之义,它包罗了思想、语言和行为的方方面面。我们的一切善恶思想行为,都叫做业,如好的思想、好的行为叫做善业,坏的思想、坏的行为就叫做恶业;业力:善恶之业有生起苦乐果之力用,称为业力。善业有生乐果的力量,恶业有生恶果的力量。佛经说:“不思议业力,虽远必相牵。果报成熟时,求避终难脱。”斯里兰卡那兰陀长老在《觉悟之路》中指出:“在这个世界上,发生在任何一人身上的任何事,都是其本人应得的。……我们对自己的幸福快乐和痛苦忧恼负责,自己创造自己的天堂,自己挖掘自己的地狱,自己是自己命运的设计师。”又如在生活中,当一位母亲对自己的孩子说:“做一个好孩子,你将得到快乐,我们就会喜欢你。但是,如果你不听话,你将得不到快乐,我们也不会喜欢你了。”这时,她 教育 孩子的也正是业的思想。我们常说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就是业力因果最通俗的说法。婚姻是业力、因果的产物,它固然是今生的努力所为,但也包含了前世的因果。如有的人一辈子小心谨慎,为人厚道,婚姻却屡遭挫折;有的人虽然未经努力,而幸福婚姻却如影随形,得来全然不费功夫。这种看似不合理的差异,除了三世因果说,确实很难解释得清楚。婚姻的偶然中也有其必然性。
佛教的婚姻观篇二
婚姻源自爱欲心
“一切众生皆以爱欲而正性命”,爱欲是三界众生轮回的根本。如《圆觉经》云:“诸世界一切种性,卵生、胎生、湿生、化生,皆因淫欲而正性命。当知轮回爱为根本。”也就是说有爱欲之心,就会轮落三界之中而不得解脱。佛教把有意识的生命称为“有情”,如人、狗、鬼、神等皆是,佛教认为其组成要素:除地、水、火、风、空外,最重要的是要有“识”,即有知觉与认知的功用。在《增一阿含经》卷十二“三宝品”:“世尊告诸比丘:有三因缘识来受胎,云何为
三,于是,母有欲意,父母共集一处与共止宿,然若无外识应来报,便不成胎,……”这段话说明受胎,除了父母外,还要有外识(神识)前来参与才可。“神识”即现代人所说的灵魂,“神识”之所以来投胎,驱使它的力量就是爱欲心。对普通人而言,人生最重要的是两件事,就是“饮食男女”。饮食是维持肉体生命的存在所必须,而男女欲爱则是维持人类种族延续的必要活动。古人说:“饱暖思淫欲”,在饮食、安全等有保障的前提下,男女欲望的满足,往往上升成为第一需要。 两性 之间的迷恋,经过多生累世的熏染,于是在人们的意识深处,它已经变成了一种习性,以至变得痴迷坚固。故佛陀曾指出:众生对淫欲的执着,甚深甚巨;如果对世上还有一种事物,其迷恋程度若能与它相等的话,那么,便没有任何众生能超越生死,我也无法度众生了!如《佛说四十二章经》云:“佛言:爱欲莫甚于色。色之为欲,其大无外,赖有一矣。若使二同,普天之人,无能为道者矣。”由此可见,淫欲的力量何等巨大,这也是众生始终在六道中的轮回之因。《佛说四十二章经》又云:“人从爱欲生忧,从忧生怖。若离于爱,何忧何怖?”;“佛言:爱欲于人,犹如执炬逆风而行,必有烧手之患。”《佛说八师经》:“淫为不净行,迷惑失正道;精神魂魄驰,伤命而早夭。受罪顽痴荒,死复堕恶道;吾用畏是故,弃家乐林薮。”下面,我们来看看爱欲在婚姻中的作用。就男女的感情产生来说,最核心的元素是情欲(贪)。男女从相识到产生感情,是因为彼此爱慕的欲贪,因此通过交流、协调,而有可能发展成为夫妻。从贪的角度来分析男女的感情。贪的对象有很多,其中色贪第
一、眷属贪第
二,其它还有财、名、食、睡等,譬如有人贪对方的美貌,有人贪对方的钱财,有人贪对方烧的好菜,有人贪甜言蜜语等,这都是贪着。但是男女之间最深的贪着是情欲,这是维系男女感情最根本的东西。男女的情欲有四个层次,这四个层次本质是一样的,但是程度有差别。
(1)色:也就是贪着外在的美貌;
(2)情:所谓情是两个人心灵有了沟通点,不管任何沟通点,都会产生情。不但男女之间如此,朋友之间也是这样;
(3)爱:爱已经是一种执着,就是不管你爱不爱我,反正我爱你!这跟情是不一样,它是不需要沟通的;
(4)淫欲:淫欲是生理的反应,不管有没有色、情、爱,它是一种经常出现的生理需求,属于 动物 性(众生性)的层面。这四个层次,就是男女之间互相贪着的情执。所以如果没有 办法 超越这四个层次,就一定会堕入男女情欲的漩涡而苦恼。因为有爱欲,我们心性便无法达到最深刻的纯净。不少男女今天为什么会离婚?一定是彼此的贪着已经没有了,或是外面的贪着比对妻子的贪着更强烈;今天为什么他会爱一个不该爱的人,而舍弃他该爱的人,就是因为他烦恼、愚痴,善性太弱了。如果人的心灵纯净,他站在任何角度,都会把他的烦恼降伏,让他的善性激发,面对再大的困难,他都不会使感情破灭。今天我们看到任何感情的案子,都可反省到人性的缺憾,知道必定是有烦恼障蔽人的心性,让他陷入愚痴执著的状态,而造成错误的 决定 。所以如何激发人的善性,降伏人的烦恼,才是彻底解决人与人之间感情问题的关键。
佛教的婚姻观篇三
婚姻的本质——是无常、无我、无自性和唯识的。
婚姻建立在爱欲的基础上,是诸因缘合和的产物,爱欲是内因,其它的条件均是外缘。它的本质,是“缘起性空”,虚幻不实的。即:事相上是有的,本体(自性)上则是“空”的。一般人听见“空”,便以为一无所有,空空如也的意思。其实,空是无自性义:即万物万物皆是发展、变化的,有条件的;非永恒不变、无条件的存在。不仅爱情、婚姻是有条件的,世间万事万物均是因缘合和而成的。虽然没有永恒不变的爱情和婚姻,但是有条件的、因缘聚合的婚姻,还是实实在在存在的。所谓:有因有缘则诸法(事相)生,无因无缘则诸法(事相)灭。固定的、一成不变的事物是不存在的。希望完美、希望永恒的观念,来自我们内心深处的执着欲望,这——就是痛苦的根源。爱情的真相是什么?大概很少有人说得明白。在爱情中的人们很容易痴迷,相信“爱你一万年”的诺言。如流行歌曲中唱的那句:“一份真爱,如果要让我定出它的时间界限,我希望是:一万年。”这句话,让许多青年男女感动得如痴如醉。但科学与实践证明,这是不可能的,爱情、婚姻不过是诸因缘——包括生理 化学 (激素)的作用结果。爱情与婚姻,并非如诗歌唱颂的那般纯洁、高尚、永恒。人们发现:现实中长久的婚姻,往往平淡无奇,而那些震撼人心、离奇凄美的爱情,则如夜空中的流星——闪亮耀眼却又短暂,令人掬捧出无数眼泪!
佛教的婚姻观篇四
凡夫皆执着于婚姻家庭
(一) 财欲,财即世间一切之财宝。谓人以财物为养身之资,故贪求恋着而不舍。
(二) 色欲,即一切男女由互相之贪染,而起造诸种淫欲之事。故心贪求恋着,不能出离三界。
(三) 饮食欲,饮食即世间之肴膳众味。谓人必藉饮食以资身活命,故贪求恋着而无厌。
(四) 名欲,名即世间之声名。谓人由声名而能显亲荣己,故贪求乐着而不知止息。
(五) 睡眠欲,谓人不知时节,怠惰放纵,乐着睡眠而无厌。
5:爱欲源自“我见”,其过患是无休止的轮回
一般人的爱欲,主要是五欲中的食欲、色欲,表现在对异性的追求、家庭的迷恋,对所爱事物的执取不舍等;这种贪欲是一强大的潜在心力,它是绝大多数生命痛苦的主要根源。正是这种大小不一的贪欲,引导众生往复轮回于此婆婆世界,迫使众生执着于生命的一切形式。爱欲心强的人,则对五欲均有很大的贪爱与占有欲,既使他们在生活中,早已出人头地,家庭、权力、财富、名誉等等,应有尽有,但他们还是会无止境地向摄取一切。个别人还可表现为强烈的征服欲,除了占有、征服世间的名、利、异性外,其欲望还扩大到对事业、国家,甚至对世界、太空的占有与征服。如中外 历史 上的暴君:秦始皇、希特勒等等。通常说来,感观享受是凡夫俗子最大的快乐。毫无疑问,对这些迁流不定的物质快感的期待、满足和回忆,确实会给人带来一种短暂的快乐,但是它们都是迷幻不实的假象。根据佛陀的教诫,超越物质享受,超越生死系缚更为快乐。古德云:“一灯能破千年暗,”只要我们觉悟到生死轮回的根本源自“我见”,“欲爱结”就会被逐渐解开,系缚我们的无明、贪爱的力量就会失去作用,超越生死,解脱自在便能得到。但要从爱欲执着中超越出来,并不是件容易的事。不仅一般人执着于婚姻家庭,就是一些已经学佛的居士,面对家庭婚姻变故,思想上往往也是多年不能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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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花留香 发表于 2024-03-09 04:09:41
在天主教内,只有有效的婚姻才具有不可拆散性,即不可离婚。无效的婚姻谈不上离婚。其次,根据《天主教教理》,不合意的婚姻是无效的。教会不是绝对禁止离婚的。根据教会法典的规定,双方都已经受洗的,通过教会当局举行过婚姻圣事的,而且已经实行了夫妻性生活的婚姻,原则上来讲是有效的圣事性婚姻。
这种有效的已遂的圣事性婚姻,是在天主内所建立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宣布无效,既然是有效婚姻,那么直到另一方自然死亡之后就不可以缔结另外一个婚姻,无法解除婚约。国家法律中所规定的离婚是解除婚姻。教会认为如果是有效的圣事性婚姻,那么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解除。不过教会法律中也有分居的解决办法,这在教会的法律中是合法的。
妙音 发表于 2024-03-09 04:09:45
天主教堂的婚姻,首先是互相爱着对方,要相互的去忠诚于天主教
俩人在交往过程中,感情升温结婚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想要和一个人厮守到老,并不是什么很难的事情,只要找对了那个人,结婚的念头随时都会有。
刚进入恋爱期的时候,可能喜欢一个人,只是单纯的喜欢,一旦要谈婚论嫁,可能考虑的就多了,毕竟娶妻还关系着后代,不过作为男人只要考虑,女朋友的本身是否优质就可以了,不用顾及她的家庭条件。
爱一个人就是想要为她遮风挡雨,把沧海变成桑田,无论岁月任何变迁,就是想要有她陪伴,这就够了,有时候爱情来了,婚姻就来了,不用太理智。
1.很多男人判断自己的女朋友,首先是自己喜欢的类型,两个人在一起是否有共同的话题、共同的爱好。
2.自己是否做到此生非她不可了,就是自己爱她深不深,有没有做好和她白头偕老的打算,确定好自己的内心,想要很她结婚就是自然的事。
3.她的人品,就是待人处事,作风问题等,正派的女生男人更爱。
4.她是不是也如你一样,奔着结婚去的,她是否也深爱着你,是否愿意和你走向婚姻的殿堂,此生只此一人彼此不离不弃,只要两情相悦就适合结婚。
5.两个人年龄上没有什么差异的话,在谈朋友的时候,应该就是奔着结婚去的,如果对方还是个小女孩,年龄差很多,那就不太适合结婚了,因为她小男人就要一直哄着她,这一哄可能就要哄一辈子了。
遇见对的人不容易,遇见后只要感觉到了,那就会分分钟有想和她到老的打算,既然爱了,就不要迟疑,爱她就把她娶回家。
爱情是相互的,你爱着对方,对方也会爱着你,如果有一个人不爱,那都不是结婚的最佳时期,真正相爱的人,就是想要一辈子不放手,而不是还能理性的问别人。
乔俊霞 发表于 2024-03-09 04:09:45
天主教信仰作为人类文明发展过程的成果之
一,其“禁忌”对于信仰者“内心的道德法则”极具重要性。
禁止婚姻离异是天主教会维系家庭和谐的伦理方法。因为婚姻作为天主教的一件圣事,极具严肃性与有效性,
一是强调男女婚约之初的不可轻率性,
二是主张两人的结合必须以爱情为基础。
宋传杰@北京米扬丽格整形 发表于 2024-03-09 04:09:45
平常的相处中,夫妻之间比较忌讳的三件事,做得多了,婚姻容易散。
01不要在另一半面前说自己的感情史
斐斐有一个十分爱她的丈夫,当初办婚礼的时候,丈夫甚至不考虑预算,只要斐斐想要的,他都会努力给。
斐斐是一个外在条件比较出众的女人,当初上大学的时候,身边的追求者就不少,在嫁给现任丈夫之前,还有过几段刻骨铭心的爱情。
原本以往的事情,在你成家结婚那一刻就让它永远尘封,可是婚后的斐斐,觉得丈夫爱他,一定不会介意这些事情,便将自己的感情史一五一十地说了出来。
男人都是占有欲强烈的动物,丈夫知道后,常常因为这些事情和她争吵。夫妻之间比较忌讳这件事,做得多了,婚姻容易散,不要在另一半面前说自己的感情史,你心里知道就行了,别傻傻的一直提起,对你的婚姻有不利的影响。
02不要在另一半面前说对方父母的不是
婆媳之间的矛盾是家家户户难念的一本经,一个小家的建立,就意味着和对方父母相处是难以避免的。
有的女人婚后的生活还算顺风顺水,公婆比较善解人意,但这种情况都是少数的,更多的是产生矛盾之后不知该怎样去化解。于是只能跑到老公面前诉说自己的心酸和苦楚,抱怨他的父母哪里哪里不好,哪里哪里刻薄。
最后,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还容易破坏你们夫妻之间的感情。儿女都是想要孝敬长辈的,你那样说他父母的不是,他心里难免会不舒服。
夫妻之间比较忌讳的这件事,做得多了,婚姻容易散,不要在另一半面前说对方父母的不是,有问题,尽量想着怎样去解决,不要图一时嘴快。
03不是时常对另一半进行挖苦,打击
生活中,我们常常见到这样的场景:
妻子想要买条漂亮的裙子,旁边的丈夫顺势来一句“你那么胖,买了也穿不下。”于是因为这句话,妻子怄气好几天;
男人想要去开个店铺经营一点小生意,他身边的女人说道,“就你那头脑,哪里有做生意的料,还是老老实实打工吧。”男人半天没作声。小可就是一个这样的人,眼里看到的只有丈夫的缺点,不管丈夫想要干什么,她总能找到各种理由去阻拦他,用她的话来说就是,这个男人做什么赔什么,不断对他进行挖苦。
贪仙 发表于 2024-03-09 04:09:45
不是的,只要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话,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收入都为夫妻共同财产。知不知道密码没关系,知道有那么多钱就可以了。
但是在实践中,一方有可能瞒着另一方存有私房钱,如果对方不知道就没办法了,虽然名义上是夫妻的钱,可是根本不知道有这回事的话也没法子。
威廉 发表于 2024-03-09 04:10:25
不是这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tip_xlc 发表于 2024-03-09 04:10:25
天主教对婚姻的规定如下:
确立了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教会法允许以通奸,背教或严重的残酷行为为理由的司法分居,但近代意义上的离婚则不允许。此外,特定情形下,一方当事人皈依基督教可以与仍为异教徒的配偶离婚。婚姻不能解除,但如果属于应禁止的婚姻和撤销婚姻则可以宣布无效。规定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备条件:结婚时要举行宗教仪式。此外,还确定了除同意之外的其他决定婚姻有效的必要条件。关于婚姻障碍的规则:12世纪和13世纪的教会法简化和放松了早期以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为基础的有关婚姻障碍的规则。关于婚姻中女性一方地位的规定:教会法坚持在上帝面前婚姻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原则, 承认婚姻义务,忠实义务的相互性。然而,在教会婚姻制度中,肯定了古代世俗法中夫妻不平等的原则,确认妻子处于丈夫的从属地位,而且还规定了对妇女财产以及其一般民事权利的苛刻限制。
Jennifer 发表于 2024-03-09 04:10:27
法律分析:对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上善若水 发表于 2024-03-09 04: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