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结婚

提问人:冉颜红。     发布日期:2024-03-09 04:12:03     浏览: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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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是两个相爱的男女去民政局领证结婚,婚姻是从恋爱到结婚以及今后在一起的岁月,婚姻是从恋爱到结婚以及今后在一起的岁月,结婚只是开始,婚姻伴随着一生。

首先两个人产生了感情,因为有了爱情的基础,有了那样一种爱的刻骨铭心,就想在一起生活。就想点点滴滴分分秒秒时时刻刻都和你相依相偎和你共同生活。然后和你再一起生很多很多的孩子,共同抚养儿女,共同赚钱养家,这就是所谓一个家庭的产生。

所以当双方已经到达了这一种的地步,已经产生了这样的境界,这就是爱情的升华,也是爱情的最终归宿,这也是一种水到渠成的自然现象!

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配偶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1、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2、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三、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1、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

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同居,字面意思是两个人居住在一起,一般指男女两性在性关系基础上共同生活,当代社会环境下,男子或女子之间在同性恋基础上共同生活也被认为是同居。

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公开以夫妻身份或者不以夫妻身份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一、同居的定义

一般来说,同居有三种含义:


1、同在一处居住;


2、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


3、俗指男女非法定结合而生活在一起。

在我国法律中,非法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如此区分的法律依据是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已废止)第1条第1款的规定,即“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
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二、同居的形式


1、以婚姻名义同居形式

已废止的1979年2月2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曾对事实婚姻进行定义为“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由于自1994 年2月1日年起,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以夫妻或者婚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也属于同居的一种形式。


2、试婚形式

在《家庭》杂志的一项调查中,
1
6.7%的人明确表示同居是出于试婚的目的:25%的同居者认为同居可以为正式结婚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24%的同居者认为,同居就是为了在结婚之前,如果发现双方不合适时能够容易地分手。这表明试婚是非婚同居者的主要动机。


3、老年(搭伙)同居形式

目前,非婚同居者不再局限于年轻男女,也包括许多丧偶的或者离异的老年人。因为老年人再婚往往会受子女的反对和财产的纠纷等因素的阻碍,而老年人又确实需要伴侣以排解孤独。因此,为了避免过多的纠纷,部分老年人选择搭伴养老,不缔结婚姻关系仅形成同居关系。


三、 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

非婚同居概念最初的提出是为了与“事实婚姻”相区分,意在强调其不构成婚姻关系,不为婚姻法所承认和保护。关于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不同的学者有不同观点:


1、“三要件说”:双方当事人完全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条件、双方当事人无结婚的意愿、同居生活要达到一定的期限三个要件;


2、“四要件说”:符合结婚要件、共同生活、公开承认、持续生活期间四个要件;


3、“五要件说”:包括主体方面、内容方面、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一定时限等五个要件。

结婚

○庶人婚礼

《礼《礼》云:“婚礼下达。”则六礼之行,无贵贱一也。朱子《家礼》无问名、纳吉,止纳采、纳币、请期。洪武元年定制用之,下令禁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凡庶人娶妇,男年

六,女年十四以上,并听婚娶。婿常服,或假九品服,妇服花钗大袖。其纳采、纳币、请期,略仿品官之仪。有媒无宾,词亦稍异。亲迎前一日,女氏使人陈设于婿之寝室,俗谓之铺房。至若告词、醮戒、奠雁、合卺,并如品官仪。见祖祢舅姑,舅姑醴妇,亦略相准。

纳采:“其制,或为子聘妇,皆使媒氏通书。女氏如许之,择吉纳采。”,〈明史 志第三一·礼九〉表明定亲正式开始男方派傧相去女方家 正式求聘(求婚)。 仪程:那天,男方行家礼,告庙。宾者和媒人到女方家,主人降阶(出迎),对他们作揖,才可入。主人入门而右。宾者媒人(执雁者从)入门而左,站定,宾站在西,主人站在东,媒人站在宾者的南边,执雁者于北。中间放一桌,相互拜。起身,宾者从执雁者手里拿过雁,双手放于桌上。宾者对主人曰:“某以伉俪之重施于某,某率循典礼,谨使某纳采。”主婚者曰:“某之子弗娴姆训,既辱采择,敢不拜嘉。” 然后宾者问名,“将加卜筮,请问名。”主人曰:“某第几女,妻某氏出。” 〈明史 志第三一·礼九〉然后主人对宾者双手赠以庚贴,上写女子的字 第几女 年龄 父谁祖谁曾祖谁高祖谁母亲何人 作订亲的凭据,宾者双手接过。礼毕,宾者在前,然后媒人,主人在后送。 纳吉:就是进行占卜,看看婚姻吉不吉祥。 得吉兆,便再派使者向女家通报,主人谦让一番,只不过是形式了。 纳征:纳征就是送婚书和下聘。过几天,男方派使节来送纪念婚事成全的象征与信物,男方奉着聘印,聘宝(如同皇后的册宝印绶)聘册(印宝 既表明家里的掌权之物 相当于作为管理家庭内事的权柄 权利信物与男家的凭证 新娘凭此证正式确立地位 正式有了权利与表明正式被聘 正式被授权 册即聘立文书 算正式聘妇证明)前来,这样作为订婚的依据防止变卦 若要退婚 男方先还庚贴,女方然后还聘礼 聘钗,然后男方写休书给女方 请期:再过几天,男方派使节来到女方家请女方指定婚期,定下亲迎的日子。以上皆如前仪。我们今天可除亲迎外以上五者合并之。

明代的结婚形式是怎样的?他们的“婚纱”是怎样的?

近读民国版《双林镇志》在其中之贞烈一节中看到有这样一段记载:

这里的观澜皆明代双林儒林之严凤,曾出任知府。民国《双林镇志》中另有记载。

据此,我又查阅了徐渭的有关资料,终于又在《徐渭小品》中查到了徐渭的《严烈女传》,其文如下:

民国版《双林镇志》记载了大量的贞妇烈女的名字和故事。这果然是在宣扬封建贞节观。然而透过冰冷的文字,我却有深深的同情和感慨。特别是对那些生于乱世,为保护自己的尊严而不惜以命相搏的烈女们,我是心生敬佩和惋惜之情的。

而严四英的故事更具有传奇色彩,因为这里还有她与徐渭这个明代落魄才子的一段擦肩而过的未了姻缘。

徐文长是明代三大才子之
一,与杨慎、解缙齐名,然而他的身世却让人潸然落泪。徐渭出生在绍兴一个小官宦之家,其父在晚年生下了他,而生他的母亲是其父亲的继室的侍女,这样的出生就注定了他的人生的卑微和坎坷。

生下他仅百日,父亲去世,后来长兄又败了家,家庭中落,沦落为贫民,童年的徐渭在一个被人歧视的环境中度过。

十岁时,因为家财散尽,生存艰难,其生母被嫡母赶出了徐家,(因为侍妾生的孩子是归于正妻的,所以徐的生母地位极低下)与他最有亲缘关系的娘亲无奈地悲苦地离开了他,这在徐渭的心头留下了永远的伤痛。

虽然徐渭生性聪明,少年才俊,然而在考场上却颇不顺利,不断失利,只谋取了一个秀才的名头,终生未得在科场上有所突破。

俗话说,金榜题名时,洞房花烛夜是男人的荣光,然而徐渭不但金榜题名成了难圆的梦,就是洞房花烛夜也是心存苦涩。

因为家贫,徐渭娶不起媳妇,只好入赘与潘家,虽然郎才女貌,也算举案齐眉,然而在入赘等同囚犯的观念下,徐渭的心终难平。

即使这样一段婚姻,上天还不肯轻易地让他享受,四年后,妻子潘氏因病去世,其后徐渭十年未娶。

在徐渭的人生中,他的婚姻永远是一团乱麻,使他不得开心颜,其中就有与双林儒林严凤之女严四英的那一段擦肩而过的姻缘。只留下了深深的遗憾和惋惜。

这是一次没有成为事实的婚姻,这一经历造成他终身的悔恨,以至多次在诗文中提及。

嘉靖三十年(1551),徐渭从绍兴来到杭州,在玛瑙寺陪伴湖州富家子弟潘釴读书。两个月的伴读生活使两人结下深厚的友谊。次年五月,已回到湖州的潘釴给在绍兴的徐渭写信,说是替他在归安双林乡求得继室。徐渭急忙赶到湖州,见到了严翁。严翁与徐渭交谈得很投机,同意将长女许配给他。徐渭的多疑性格在此又起了作用,他观察严翁的举止,以为许配给他的长女是痴呆的,便坚决谢绝了。

嘉靖三十四年(1555)十一月,一股倭寇从柘林(今上海奉贤柘林镇)大举入犯嘉善县,然后越过嘉兴府向西进犯湖州诸县。湖州归安双林乡严家遭到倭寇的洗劫,严翁被倭寇砍断一臂而死,两个女儿被掳走。

消息传到绍兴,徐渭写下了《宛转词》诗:

不久,传来确切消息,严氏长女在被掳后投河自杀,二女放还后也死去。徐渭又写下了“湖严氏有二女,其翁以长者许渭继室,渭自愆盟。顷闻为海寇断其翁臂,二女俱被执,旋复放还,便已作宛转词怜之。后知其长女被执时,即自奋坠桥死,幼女放还亦死,因复赋此。宛转词中覆水句,正悔愆盟也”

徐渭在前后两首诗中均言及自己对拒婚的后悔。在他看来,如果当时接受了严翁的许婚,也许严氏女就不会有如此悲惨的结局了。

徐渭一生落魄潦倒,郁郁不得志,在婚姻上更是一波三折,但让他无法释怀的却是两个女人,一个是他的第一妻子潘氏,另一个就是这个被他称为烈女的严四英。

严四英是他一生的敬仰和遗憾。

虽然徐文长曾有杀妻之劣迹,然而透过他对严四英这样一个女子的深切的情感,说明他并不是一个寡情薄义的男人。

是残酷的人生,是风刀霜剑的社会把一个才高八斗,情深似海的男人逼进了死胡同,今天我依然为之长长地叹息。

明代大才子徐文长与双林严氏女的一段擦肩而过的婚姻

尚敬岚,一个才女,其实在当时也是一个非常有名的人物。她生于1605年,死于1676年。她的字是梅生,会稽人,也就是浙江绍兴人。她出身于一个官僚家庭,父亲是明朝的朝廷大员周作人,丈夫是抗击清军的名将祁彪甲。之所以能被称为明代才女,是因为尚敬兰有着非常美丽的才华,可以说是一个德才兼备的贤妻良母。1621年,明朝才女尚敬兰娶祁彪佳为妻。结婚以来,两人一直很恩爱很甜蜜,关系非常和谐亲密。他们被当时的人们称为黄金夫妇,这表明他们的感情非常密切。1645年,清军进攻南京。战争失败后,齐彪甲跳河自尽,为国捐躯。尚景兰也很有野心。她一个人负责教孩子,教的也很成功。他的儿子、女儿、儿媳都很有才华,家里几乎没有纠纷。

此外,作为明代杰出的才女,尚敬兰还写了许多诗歌,其中最著名的是锦囊集,其中收录了她写的60多首诗,90多字。无论当时还是后世,人们对她的评价很高,不仅贤惠坚强,而且才华横溢。那时候的女性都把她当做自己的榜样和偶像,她也被人们讲了一个很好的故事。上京兰故事

尚景兰是个很有才华的女人。在明末,她的事情几乎被所有人所称道和称赞。在闺阁的时候,她的才华就被人们所仰慕。从那以后,她和丈夫恩爱有加,亲密无间,享受了很多恩爱时光。不幸的是,她的丈夫因为战争而牺牲了,留下她和她的孩子。然而,尚景兰并没有t水槽。一个女人把她的孩子抚养得很好。他们不仅很有才华,而且也很善良。她家几乎没有吵过架,那时候也算是美谈。关于尚景兰的民间故事也很多,那么尚景兰的故事是什么呢?汤景兰的故事,她的丈夫她的死给她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但为了她的孩子,她不得不坚强地走下去。当时,明朝被战争彻底摧毁。尚景兰在双重打击下非常难过,她经常在诗歌中记录自己的痛苦,也算是发泄自己的痛苦。期间她创作了苦雨等名作,其中蕴含的苍凉与深情让人无不动容。

尚敬兰其实有着非常强烈的民族感情,但是因为丈夫的殉难,她有很大的矛盾。她曾经写过悼亡之类的名句,以为丈夫的精神是非常值得称赞的,应该永远持续下去。但另一方面,她表现了失去丈夫的痛苦。那段时间是她人生中最黑暗的时光,但为了孩子,她不得不振作起来,重新开始生活。尚景兰婚姻

尚景兰是明代非常著名的才女。人们似乎在她身上看到了古代女性的所有优点。她才华横溢,有杰出的诗歌。作为一个女人,她是贤惠的。作为母亲,她把孩子教得很好。可以说,当时的人们把她视为女性的楷模。尚景兰的婚姻也是她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后来她的生活也因为这段婚姻而改变。那么尚景兰的婚姻状况是怎样的呢?刚满十六岁时,她嫁给了齐彪佳为妻,他家在当地很有名气。一个是少年得志,精通诗词文赋,一个是文采出众,德才兼备。尚景兰的婚姻在早期充满了甜蜜和幸福。两个人喜欢一样的性格,很相似。据说他们当时很恩爱,各方面都有惊人的默契。人们称赞他们是名副其实的黄金夫妇。然而,他们甜蜜的婚姻生活并没有他们25年的爱情婚姻最终因为战争而结束。

巴南区的浩bc清军很快进攻南京,明朝根基难以保全。作为妻子,尚景兰自然非常关心她的家庭和丈夫,但她没有我不指望听到她丈夫的消息。这么快就殉难了。在此之前,尚景兰曾多次劝说丈夫让他辞职,甚至还为神仙们扮演了一个角色,但最终还是没有挽留丈夫离开。丈夫去世后,尚景兰很难过,经常把自己的痛苦化为诗歌。但另一方面,她又不得不把对丈夫的思念和悲痛转化为动力,然后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抚养孩子。

为什么明代才女尚敬兰的婚姻是幸与不幸并存?

冯梦龙及“三言”

“三言”中描写爱情的作品,也取得了新的成就。《卖油郎独占花魁》(《醒世恒言》)和《杜十娘怒沉百宝箱》(《警世通言》)是两篇最有代表性的作品。两个故事中的女主角,都是名妓,但她们在经历了王孙公子的追欢取乐之后,都真诚地追求真实的爱情,并为此不惜牺牲一切。但是,由于两个故事中的两个男主人公,秦重和李甲的观念和性格不同,故事的结局也相异:一个是喜剧,一个是悲剧。秦重是地位低下的卖油郎,但他诚实善良,对美娘一往情深,因此赢得了花魁娘子的敬重与信任,结成美满姻缘。对此,作品是予以赞美的。李甲是富家子弟,他虽然对杜十娘也曾真诚爱恋,但他屈服于社会、家庭的礼教观念,再加上孙富的破坏,便终于背叛了爱情,造成了杜十娘投江的悲剧。作品对杜十娘寄予极大的同情与赞美,对李甲、孙富给予无情的揭露。这两篇作品的结局不同,但其中所表现的爱情观念,都是应予充分肯定的。

明代白话短篇小说反映了哪些关于爱情婚姻 新观念与新思想

领结婚证可不可以用户籍证明代替户口本

九夜     发表于 2024-03-09 06:49:19

提供身份证就可以了

闲庭信步     发表于 2024-03-09 06:49:19

你好,建议具体咨询婚姻登记机关。

隐藏     发表于 2024-03-09 06:49:19

可以结婚。

海阔天空     发表于 2024-03-09 06:49:19

咨询登记部门。

张林生     发表于 2024-03-09 06:49:19

可以办理,具体可以咨询民政部门。

远中近闻     发表于 2024-03-09 06:49:19

【法律分析】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没有要求必须提供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证明,只是提示近亲不宜结婚,所以不用开具证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由婚姻法定义的,一般需要到当地公安部门开具或者由公证处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何玉娟     发表于 2024-03-09 04:32:26

法律分析: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没有要求必须提供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证明,只是提示近亲不宜结婚,所以不用开具证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由婚姻法定义的,一般需要到当地公安部门开具或者由公证处公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W红萍     发表于 2024-03-09 04:32:29

在明治时代的时候,女性如果离婚了的话,他们就会认为自己没有人要了,是非常不纯洁的。但是现在女性离婚就觉得自己越过越美。

谁是谁的谁     发表于 2024-03-09 04:33:05

当时正处于改革阶段,西方文化的入侵,给当时的女性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但是女性依旧不会选择离婚,和现代的女性有本质性的区别。

子非鱼     发表于 2024-03-09 04:33:05

明代的女性因为接受教育程度有限,所以缺乏相对的独立意识,她们的婚姻经常处于被动趋势,而现代女性的受教育程度很高,又独立,她们的离婚主观意识很强。

Chuanky(建川)     发表于 2024-03-09 04:33:05

在面临着即将现代化的明治时代,当时的欧美思想传入日本,让日本的社会风气有所变化,那么明治时代女性与现代女性的离婚观有何不同呢?


一、、明治女性的离婚观

明治时代的现实造成了女性婚姻生活的悲剧。明治维新后﹒以富国强兵为目标的日本政府为促进日本文化和国民生活的近代化,率先引进欧美文化。在教育方面,学习法国的经验,实施统一学制,普及小学教育,提供男女平等的教育机会。政府虽积极倡导女子教育﹐但从当时平民的生活状况来看﹒只能勉强让男孩子上学,根本谈不上让女孩子就学。

明冶时代女性没有自由选择婚姻对家的权利,要完全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母常常为贪图富贵、享受荣华,把貌美的女儿嫁给达官贵人,根本不管女儿是否幸福。男女双方地位的悬殊,往往造成婚姻的不幸。根据明治民法的规定﹒如果生男孩,母亲没有继承家业的权利。现实社会决定了女性被动地位,女性只能永远地服从男性。女性一旦离婚﹐既得不到财产,又没有看望孩子的权利,甚至还得不到娘家人的同情。现实社会的种种束缚形成了明治时代女性的被动离婚观。被动离婚观不仅制约了女性的行动,又制约了她们的思想。


二、现代女性的离婚观

现代女性独立意识很强,生活上、精神上不想屈服任何人。造成了现代女性的主动离婚观与明治时代女性的被动离婚观截然不同。女性的社会地位、社会法律制度、文化背景、意识形态决定了女性的思维观念。现达社会v男女差别在逐渐减小.男女生活地位也日趋平等。

综上所述,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才无法避免女性婚姻生活的悲剧。女性只有自强、自立、自信,才有可能得到幸福的婚姻生活。

Yuan     发表于 2024-03-09 04:33:05

100年

W红萍     发表于 2024-03-09 04:33:12

要择良辰吉日,所以说不准,一般会间隔3天以上

当然急的也有,上午订婚下午结婚,多数是卖女的时候这么做

念雨悠暮     发表于 2024-03-09 04:33:12

○庶人婚礼

《礼《礼》云:“婚礼下达。”则六礼之行,无贵贱一也。朱子《家礼》无问名、纳吉,止纳采、纳币、请期。洪武元年定制用之,下令禁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凡庶人娶妇,男年

六,女年十四以上,并听婚娶。婿常服,或假九品服,妇服花钗大袖。其纳采、纳币、请期,略仿品官之仪。有媒无宾,词亦稍异。亲迎前一日,女氏使人陈设于婿之寝室,俗谓之铺房。至若告词、醮戒、奠雁、合卺,并如品官仪。见祖祢舅姑,舅姑醴妇,亦略相准。

纳采:“其制,或为子聘妇,皆使媒氏通书。女氏如许之,择吉纳采。”,〈明史 志第三一·礼九〉表明定亲正式开始男方派傧相去女方家 正式求聘(求婚)。 仪程:那天,男方行家礼,告庙。宾者和媒人到女方家,主人降阶(出迎),对他们作揖,才可入。主人入门而右。宾者媒人(执雁者从)入门而左,站定,宾站在西,主人站在东,媒人站在宾者的南边,执雁者于北。中间放一桌,相互拜。起身,宾者从执雁者手里拿过雁,双手放于桌上。宾者对主人曰:“某以伉俪之重施于某,某率循典礼,谨使某纳采。”主婚者曰:“某之子弗娴姆训,既辱采择,敢不拜嘉。” 然后宾者问名,“将加卜筮,请问名。”主人曰:“某第几女,妻某氏出。” 〈明史 志第三一·礼九〉然后主人对宾者双手赠以庚贴,上写女子的字 第几女 年龄 父谁祖谁曾祖谁高祖谁母亲何人 作订亲的凭据,宾者双手接过。礼毕,宾者在前,然后媒人,主人在后送。 纳吉:就是进行占卜,看看婚姻吉不吉祥。 得吉兆,便再派使者向女家通报,主人谦让一番,只不过是形式了。 纳征:纳征就是送婚书和下聘。过几天,男方派使节来送纪念婚事成全的象征与信物,男方奉着聘印,聘宝(如同皇后的册宝印绶)聘册(印宝 既表明家里的掌权之物 相当于作为管理家庭内事的权柄 权利信物与男家的凭证 新娘凭此证正式确立地位 正式有了权利与表明正式被聘 正式被授权 册即聘立文书 算正式聘妇证明)前来,这样作为订婚的依据防止变卦 若要退婚 男方先还庚贴,女方然后还聘礼 聘钗,然后男方写休书给女方 请期:再过几天,男方派使节来到女方家请女方指定婚期,定下亲迎的日子。以上皆如前仪。我们今天可除亲迎外以上五者合并之。

Valonia_     发表于 2024-03-09 04:33:12

不是 是郡马。皇帝的女儿的老公才是

微淘     发表于 2024-03-09 04:33:12

郡主和郡马爷吧

Zz     发表于 2024-03-09 04:33:12

明朝时,郡主、县主以及以下的有封爵的宗室女,她们的丈夫统称为“仪宾”。在明朝,特别是永乐以后,为了严格控制藩王的势力,各藩府的仪宾都没有官职,就都以仪宾来称呼。如:周府郡主仪宾某某某,指的是周王府支下某位郡主的丈夫某某某。

幸福的被爱     发表于 2024-03-09 04:33:12

结婚要有结婚证,这在现代来看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去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办理结婚证是婚姻受到法律保护的唯一凭证,结婚证对于现代人来说具有十分特殊的意义。结婚在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古代社会,结婚通过一系列复杂的成亲程序得到证明。

古装剧中,男主角经常会承诺明媒正娶地将女主迎进家门,我们可以看出古人结婚的程序更加严谨,按照《周礼.礼记》中规定为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此后每个时代大体上也沿袭了这一礼制。

首先是纳采,如果男方想要求取某位女子,必须要先请媒人到女方家提亲,待女方家庭同意后,再正式向女方家庭行奠雁之礼。

然后是问名,这一程序是必不可少且十分重要的,由男方遣媒人到女方家里拿到含有女方姓名和生辰八字的庚帖后,卜吉看二人是否八字相合。

如若相合,就能顺利地进入纳吉的环节,男方将关于二人卜婚的吉兆告知女方,确定订婚礼仪并下婚书。

紧跟其后的便是纳征,即男方向女方家庭送聘礼。聘礼的多寡代表着男方家境殷实与否及对女方重视程度。

待聘礼送至女方后便可请期,确定良辰吉日,准备迎娶新妇过门。婚期的确定是整个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若无十分特殊的缘由,一般不做更改。

最后便是亲迎。这是古人认为的人生三大乐事之
一。亲迎等同于昭告世人二人夫妻关系的确定。

对于古人而言,婚姻礼仪的完满完成便是结婚的最好证明。

云深无迹     发表于 2024-03-09 04:33:12

古代人对于婚姻要比现代人更加有仪式感。不仅仅是一张证书,而是用一大套流程和环节来完成整个婚礼。

古代,崇尚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般都男女到了合适结婚的年龄都会经历提亲、说媒、定亲、婚礼等一系列的流程。

“提亲”的时候,媒人会把两个门当户对的少男少女的年龄、生辰八字等交给算命先生看看八字是否相合,古时的人们很相信“命”,相信只有命中相合才能有幸福的婚姻,对于那些不幸的婚姻,也会说类似“命中相克”之类的话。

当两个人的八字没问题之后,就会有“定亲”的流程,男方下聘礼,女方会有陪嫁的嫁妆,而这些东西都会有很好寓意除了那些日常用的被子、日常用的家用碗盆等之外,还会有一些花生、桂圆、莲子、红枣,套一个好彩头:早生贵子。

经过前面的提亲和定亲步骤,双方变会选择一个良辰吉日“成亲”。

而在成亲的整个过程中,还会有很多步骤比如:坐花轿,坐花轿还含有明媒正娶、原配的意思。自然,这个坐花轿也不是随便就坐上去了, 要喜娘三次催,还要有兄长抱上去。

抱上轿,到了男方家就要开始进入拜堂的流程。而这个流程又是十分负复杂的,三跪九叩六升拜,最后才送入洞房。

其实,这些所有的流程都是古代结婚最好的证明,因为是在众多的人见证下,而且有了很隆重的仪式,让双方都会对自己的婚姻有很深刻的印象,也让彼此承担起婚姻的责任。

茹     发表于 2024-03-09 04:33:12

古代人会有婚书的,就内似于结婚证,就像我们看古装剧,结婚双方签婚书!

胡乐言     发表于 2024-03-09 04:33:12

经验类,不生产

法律分析:蓝色离婚证是2004年之前的样式,离婚证从2004年由蓝皮变为红皮的。蓝色离婚证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Orange     发表于 2024-03-09 04:34:25

离婚证明书是指由人民法院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制作的,代表着离婚案件当事人离婚关系解除的书面证明。不同于法院的判决书和调解书,在此类证明书上,仅载明双方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案号及案件生效日期,隐去了裁判文书的其它内容,有效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离婚证明书的功能相当于协议离婚中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二者法律效力是等同的。当事人日后办理户口迁移、银行贷款、出国签证、再婚登记等时,不需向相关单位提供判决书,只需提供离婚证明书即可。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芳     发表于 2024-03-09 04:34:25

法律分析:蓝色的离婚证件为之前的样式,目前离婚证书为红色的,不影响其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濤濤     发表于 2024-03-09 04:34:25

蓝色离婚证明书是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给当事人用以证明解除婚姻关系的书面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小呆瓜     发表于 2024-03-09 04:34:26

法律分析:
1、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由婚姻法定义的,一般需要到当地公安部门开具或者由公证处公证。


2、公安部门按规定不再开具户口本相关信息之外的户籍证明。按人员信息追溯亲属关系,如果不是同一户口本一般也是查不到的。所以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由公证处通过走访调查等手段,最后得出结论并公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陆翠兰花指     发表于 2024-03-09 04:34:27

一方不在世,只要有死亡证明 ,加上婚姻登记证明或结婚证,两种其一都行 ,都能办理公证 。

樊宇.微道传媒     发表于 2024-03-09 04:34:33

代替不了。

结婚必须当事人当场!不在世了,办什么登记,不符合结果条件!

结婚只能在结婚双号户籍所在地之一的民政局办理登记。

    登记结婚所需材料: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


①本人户籍证明;


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侨民须持有:


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3)外国人须持有:


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结婚登记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凡哥的生活     发表于 2024-03-09 04:34:33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周代是礼仪的集大成时代,彼时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仪礼》中有详细规制,整套仪式合为“六礼”,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当时在1934年4月8日中央苏区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已有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的规定。传统意义上的“结婚彩礼钱”,指新郎一方购买婚房,家具,婚后生活用品,以及各种婚礼仪式花费的钱财。在中国,“结婚彩礼钱”都是由新郎方承担的,新娘方虽有陪嫁(嫁妆),但因女方家境而异,一般来说均低于男方给的彩礼价值。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受之影响,提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对于许多中国男性朋友来说,彩礼到底要给多少钱是一个一直困扰着大家的问题。结婚中的彩礼作为迎娶对方的一笔需要支出的款项,象征着男方的心意,但是同时也要考虑到自己的家庭状况以及自己的能力,彩礼只是一种习俗,不要把它看成是赚钱的工具。

霞     发表于 2024-03-09 04: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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