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娇软甜伤,。 发布日期:2024-03-11 01:48:02 浏览:806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法律主观:
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
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为事实上的重婚.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同居不等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俗称为姘居.如果构成重婚,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婚外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收集对方与他人同居的相关证据,在离婚时,依法要求对方给与损害赔偿。并在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
法律客观: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一般的非婚同居的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被修改后的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的行为。这种同居关系,与一般的未婚同居等不属于婚姻法强行禁止的同居关系的性质不同,甚至可以作为离婚时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所以,这种严重的违反法律规定的现象,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当事人请求解除此类同居关系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以体现婚姻法保护合法婚姻关系、倡导文明社会风气的基本思想。因此,根据《解释二》第1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一律予以解除。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名词解释
1983年初,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邱某、毛某开始以夫妻名义在福建省泉州市同居生活。两人同居生活期间,育有一子一女,未曾办理结婚登记。1995年初,毛某返回广西老家。1996年底,邱某与黄某相识,进而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黄某并以配偶的名义将户口迁至邱某处,二人同居期间未曾生育子女。2014年初,黄某与邱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后黄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邱某的同居关系。
[分歧]
邱某在未依法解除与毛某事实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黄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对于邱某行为的定性及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
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的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邱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而重婚为无效婚姻关系,与同居纠纷属不同法律关系,法院应先向黄某释明本案的法律关系后,再根据黄某的诉求依法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邱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而是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
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黄某与邱某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同居关系应予解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婚姻法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别于重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里的夫妻应理解为特指因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实质上的夫妻关系,不包括在名义上相称但实质为非婚姻的两性关系。
2.《批复》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本案
法律上的婚姻形式包括登记结婚和事实婚姻。就事实婚姻而言,婚姻法解释(一)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其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就不存在了。然而,《批复》却肯定了事实重婚在1994年2月1日后仍应继续作为重婚罪的表现形式予以打击,这不合法理。因为,刑法是社会关系的最后保障手段,也是最严厉的手段,民法不予保护的关系,刑法更没必要保护。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刑法已有明确规定”为由废止了《批复》。在此情况下,《批复》已失效,其不适用于本案。
综上,本案中,邱某与黄某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行为的性质不属于重婚,而是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故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两人的关系应予解除。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怎么判
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怎么判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意思是说,夫妻双方的任意一方,在合法的婚姻存续期间又和其他的异性居住在一起,这里的居住是指像夫妻一样的长久的、稳定的居住,也是我们常说的出轨,只不过是与婚外的其他异性居住在一起了。我们这里说所的共同居住,是要求具备三个条件的: 第一个条件是同居的是有配偶的人。 第二个是要求长期、稳定的居住在一起。 第三个条件就是同居的时候不能以夫妻的名义同居。 符合上面的三个条件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做法是违反我们国家 民法典 中的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其他的异性同居的,那么夫妻中没有过错的另一方是有权利制止过错方的行为,并且有过错的一方需要赔偿无过错一方的损失,造成精神损失的,按照对方受到的精神损失的程度,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造成生理伤害的,还要赔偿无过错方生理方面的损失。 另外,如果有配偶者与其他异性同居时是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的,也就是说与其他的异性再次 结婚 ,那么就触犯了我们 刑法 上的 重婚罪 ,是要受到 刑罚 的处罚的。那么在赔偿无过错方的时候,也要按照其受到伤害的程度来判断,当然伤害越高赔偿的数额也就越大。伤害的程度
一是可以按照结婚的时间来判断,比如说结婚半年的和结婚十年的,结婚半年的在家庭生活上投入的感情和做出的奉献俨然没有结婚十年的在感情中的投入多,如果是男方与其他人同居,女方又为这个家庭奉献了青春,操持家务照顾家庭,对女方造成的伤害是很大的,按照结婚的时间来说,那么结婚时间越长的,对无过错方的伤害肯定就越大,那么赔偿的数额就越多。 《民法典》(202
1.
1.1生效)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 婚姻家庭 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 家庭关系 。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 离婚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 离婚 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怎么判
法律分析: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条件有三个:
1、有配偶;
2、不以夫妻名义;
3、与他人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怎样认定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黄皮 发表于 2024-03-11 04:15:26
萌熊熊 发表于 2024-03-11 04:15:26
蓝天 发表于 2024-03-11 04:15:26
老马 发表于 2024-03-11 04:15:26
小雏菊 发表于 2024-03-11 04:15:26
Yuki 发表于 2024-03-11 04:15:26
伤悲。 发表于 2024-03-11 04:15:26
소품 发表于 2024-03-11 04:16:02
陆 发表于 2024-03-11 04:16:02
人生如梦 发表于 2024-03-11 04:16:02
斌 发表于 2024-03-11 04:16:02
诺言 发表于 2024-03-11 04:16:02
蓝月亮 发表于 2024-03-11 04:16:02
新 尚 人 发表于 2024-03-11 04:16:02
阿萨姆 发表于 2024-03-11 04:16:02
陈百川 发表于 2024-03-11 04:16:02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婚姻法》的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258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
A-王浩然 发表于 2024-03-11 02:10:24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非常不道德的行为,同居不止止是指过夜,同居是指共同生活。
匆匆 发表于 2024-03-11 02:10:24
和他人同居不是分白天或晚上的,只要是这种行为都属于婚外同居行为,这是非常不道德的行为,法律也是不允许的,你把证据收集起来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
呀 发表于 2024-03-11 02:10:24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居,就是一起过夜,一起过,一起在一起
灞气 发表于 2024-03-11 02:10:24
配偶与她同居只是指过夜吗?这是同居也是也是就是过夜。
鱼儿水中游 发表于 2024-03-11 02:10:24
同居是指行夫妻之事共同生活在一起。
丹妮子 发表于 2024-03-11 02:10:24
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一般非婚同居区别,那如果已经有配偶了,已经结婚的人,在与他人同居,那就属于非法同居了
IRVING 发表于 2024-03-11 02:10:26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一般非婚同居的区别:
冰雪凝聚 发表于 2024-03-11 02:10:26
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怎么判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意思是说,夫妻双方的任意一方,在合法的婚姻存续期间又和其他的异性居住在一起,这里的居住是指像夫妻一样的长久的、稳定的居住,也是我们常说的出轨,只不过是与婚外的其他异性居住在一起了。我们这里说所的共同居住,是要求具备三个条件的: 第一个条件是同居的是有配偶的人。 第二个是要求长期、稳定的居住在一起。 第三个条件就是同居的时候不能以夫妻的名义同居。 符合上面的三个条件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做法是违反我们国家 民法典 中的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其他的异性同居的,那么夫妻中没有过错的另一方是有权利制止过错方的行为,并且有过错的一方需要赔偿无过错一方的损失,造成精神损失的,按照对方受到的精神损失的程度,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造成生理伤害的,还要赔偿无过错方生理方面的损失。 另外,如果有配偶者与其他异性同居时是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的,也就是说与其他的异性再次 结婚 ,那么就触犯了我们 刑法 上的 重婚罪 ,是要受到 刑罚 的处罚的。那么在赔偿无过错方的时候,也要按照其受到伤害的程度来判断,当然伤害越高赔偿的数额也就越大。伤害的程度
一是可以按照结婚的时间来判断,比如说结婚半年的和结婚十年的,结婚半年的在家庭生活上投入的感情和做出的奉献俨然没有结婚十年的在感情中的投入多,如果是男方与其他人同居,女方又为这个家庭奉献了青春,操持家务照顾家庭,对女方造成的伤害是很大的,按照结婚的时间来说,那么结婚时间越长的,对无过错方的伤害肯定就越大,那么赔偿的数额就越多。 《民法典》(202
1.
1.1生效)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 婚姻家庭 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 家庭关系 。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 离婚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 离婚 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Hie.天空之城 发表于 2024-03-11 02:10:28
法律分析: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
1、有配偶者、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蓝天白云 发表于 2024-03-11 02:10:28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俗称“包二奶”、“姘居”。偶尔地与他人同居,不属于婚姻法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如果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属于《刑法》制裁的对象。一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且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这种同居行为,严重侵害了合法婚姻关系无过错方的权益,破坏了夫妻间相互对性生活的忠实,是婚姻关系不健康、不和谐至关重要的因素。
时代好 发表于 2024-03-11 02:10:28
在离婚时会少分或是不分财产。
ly 发表于 2024-03-11 02:10:45
无过错方可以向其主张赔偿损失。
花 发表于 2024-03-11 02:10:45
去公安机关或法院告他重婚罪。
Nico 发表于 2024-03-11 02:1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