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提问人:长海。     发布日期:2024-03-11 04:12:02     浏览: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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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司法解释|||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举行结婚仪式,这固然足以构成重婚,即使没有举行结婚仪式,而两人确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足以构成重婚。例如两人相互间是以夫妻身份相对待, <a href="http://china.findlaw.cn/ask/baike/108.html" target="_blank">详细>></a>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法律主观:

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
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为事实上的重婚.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同居不等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俗称为姘居.如果构成重婚,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婚外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收集对方与他人同居的相关证据,在离婚时,依法要求对方给与损害赔偿。并在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

法律客观: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一般的非婚同居的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被修改后的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的行为。这种同居关系,与一般的未婚同居等不属于婚姻法强行禁止的同居关系的性质不同,甚至可以作为离婚时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所以,这种严重的违反法律规定的现象,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当事人请求解除此类同居关系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以体现婚姻法保护合法婚姻关系、倡导文明社会风气的基本思想。因此,根据《解释二》第1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一律予以解除。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名词解释

1983年初,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邱某、毛某开始以夫妻名义在福建省泉州市同居生活。两人同居生活期间,育有一子一女,未曾办理结婚登记。1995年初,毛某返回广西老家。1996年底,邱某与黄某相识,进而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黄某并以配偶的名义将户口迁至邱某处,二人同居期间未曾生育子女。2014年初,黄某与邱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后黄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邱某的同居关系。

[分歧]

邱某在未依法解除与毛某事实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黄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对于邱某行为的定性及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

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的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邱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而重婚为无效婚姻关系,与同居纠纷属不同法律关系,法院应先向黄某释明本案的法律关系后,再根据黄某的诉求依法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邱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而是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
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黄某与邱某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同居关系应予解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婚姻法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别于重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里的夫妻应理解为特指因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实质上的夫妻关系,不包括在名义上相称但实质为非婚姻的两性关系。


2.《批复》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本案

法律上的婚姻形式包括登记结婚和事实婚姻。就事实婚姻而言,婚姻法解释(一)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其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就不存在了。然而,《批复》却肯定了事实重婚在1994年2月1日后仍应继续作为重婚罪的表现形式予以打击,这不合法理。因为,刑法是社会关系的最后保障手段,也是最严厉的手段,民法不予保护的关系,刑法更没必要保护。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刑法已有明确规定”为由废止了《批复》。在此情况下,《批复》已失效,其不适用于本案。

综上,本案中,邱某与黄某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行为的性质不属于重婚,而是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故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两人的关系应予解除。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怎么判

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怎么判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意思是说,夫妻双方的任意一方,在合法的婚姻存续期间又和其他的异性居住在一起,这里的居住是指像夫妻一样的长久的、稳定的居住,也是我们常说的出轨,只不过是与婚外的其他异性居住在一起了。我们这里说所的共同居住,是要求具备三个条件的: 第一个条件是同居的是有配偶的人。 第二个是要求长期、稳定的居住在一起。 第三个条件就是同居的时候不能以夫妻的名义同居。 符合上面的三个条件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做法是违反我们国家 民法典 中的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其他的异性同居的,那么夫妻中没有过错的另一方是有权利制止过错方的行为,并且有过错的一方需要赔偿无过错一方的损失,造成精神损失的,按照对方受到的精神损失的程度,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造成生理伤害的,还要赔偿无过错方生理方面的损失。 另外,如果有配偶者与其他异性同居时是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的,也就是说与其他的异性再次 结婚 ,那么就触犯了我们 刑法 上的 重婚罪 ,是要受到 刑罚 的处罚的。那么在赔偿无过错方的时候,也要按照其受到伤害的程度来判断,当然伤害越高赔偿的数额也就越大。伤害的程度
一是可以按照结婚的时间来判断,比如说结婚半年的和结婚十年的,结婚半年的在家庭生活上投入的感情和做出的奉献俨然没有结婚十年的在感情中的投入多,如果是男方与其他人同居,女方又为这个家庭奉献了青春,操持家务照顾家庭,对女方造成的伤害是很大的,按照结婚的时间来说,那么结婚时间越长的,对无过错方的伤害肯定就越大,那么赔偿的数额就越多。 《民法典》(202
1.
1.1生效)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 婚姻家庭 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 家庭关系 。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 离婚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 离婚 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怎么判

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惩罚 《婚姻法》共有三处出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第一处是《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从保障婚姻原则的贯彻提出的禁止性规定;第二处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理由“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从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要求提出的;第三处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婚姻损害赔偿“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是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惩罚,是从保护对因此而离婚的无过错方合法权益提出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不道德的行为,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其直接后果是败坏社会风尚,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严重的还会导致其他更恶劣的后果,这是因为“有配偶者”是指其已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与他人同居”是指有合法婚姻关系人又与异性不以夫妻相称,以公开或者半公开的形式,或短期不稳定的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合法婚姻关系无过错方的权益,夫妻间相互在性生活的忠实,是婚姻关系健康、和谐至关重要的因素,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是夫妻间性生活不忠实的行为,是对婚姻关系的稳定、和谐的破坏,也是社会主义道德风所不允许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婚外恋”的区别 婚姻法离婚的条件之
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和婚外恋是有区别的. 通俗的说,婚外恋是指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外的男女关系,以婚外性行为为特征的婚外男女关系。从法律上讲,婚外恋只是道德问题。人们对婚外恋往往以"通奸、第三者、婚外情”等词予以形容.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仅仅依据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为依据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婚外恋并不是离婚的法律要件之
一.但一些当事人对此往往存在误解。有些人为了离婚时能得到赔偿,千方百计去“捉奸”,尽力搜集配偶通奸的证据,即便配偶一方与他人有通奸的性行为,但并非离婚的法定要件,也非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 《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就构成重婚。至于多长时间才算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从上面的介绍可看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婚外恋是不同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如何处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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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非鱼     发表于 2024-03-11 06:39:26

重婚罪的司法解释|||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举行结婚仪式,这固然足以构成重婚,即使没有举行结婚仪式,而两人确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足以构成重婚。例如两人相互间是以夫妻身份相对待, <a href="http://china.findlaw.cn/ask/baike/108.html" target="_blank">详细>></a>

萌熊熊     发表于 2024-03-11 06:39:26

在外面和别的女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算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如果他们同居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只算出轨,不算重婚。

བློ་གསལ     发表于 2024-03-11 06:39:26

不一定构成重婚。详细咨询请电话联系。

井厚涛     发表于 2024-03-11 06:39:26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涉嫌重婚。

老马     发表于 2024-03-11 06:39:26

不是。

小静     发表于 2024-03-11 06:39:26

只要有证据证明他《她》在外与人同居,就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 。最新婚姻法明文规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你可以去查下最新婚姻法第32条《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婚姻法

小雏菊     发表于 2024-03-11 06:39:26

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乐而忘忧     发表于 2024-03-11 06:39:26

你好,殴打、虐待子女以及家庭成员的的可能涉嫌虐待罪

Yuki     发表于 2024-03-11 06:39:26

你好, 申请强制执行

伤悲。     发表于 2024-03-11 06:39:26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婚姻法》的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258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1、有配偶者;2、不以夫妻名义;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

至善若水     发表于 2024-03-11 04:32:21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不构成犯罪,但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

一、《刑法》第258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夜光杯     发表于 2024-03-11 04:32:21

两者都属于婚外情,根本区别是“是否以夫妻名义”;前者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持续的共同居住,涉及到刑事犯罪;后者是指不以夫妻名义与他人长期、持续共同居住。

小惠     发表于 2024-03-11 04:32:21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夫妻关系,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而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同居则不受法律保护。

重婚是犯罪,但同居充其量是道德层面的对错。

开心每一天     发表于 2024-03-11 04:32:21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已经跟人打了结婚证,再同第三者不以夫妻名义稳定、持续的共同生活。若以夫妻名义则为重婚,此为事实婚姻与登记结婚的结合。

ariel 辉达发电机     发表于 2024-03-11 04:32:21

事实婚姻指生活一起共同负担家庭开支 同居只是睡在一起

超梦     发表于 2024-03-11 04:32:21

法律主观:

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
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为事实上的重婚.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同居不等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俗称为姘居.如果构成重婚,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婚外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收集对方与他人同居的相关证据,在离婚时,依法要求对方给与损害赔偿。并在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

法律客观: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一般的非婚同居的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被修改后的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的行为。这种同居关系,与一般的未婚同居等不属于婚姻法强行禁止的同居关系的性质不同,甚至可以作为离婚时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所以,这种严重的违反法律规定的现象,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当事人请求解除此类同居关系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以体现婚姻法保护合法婚姻关系、倡导文明社会风气的基本思想。因此,根据《解释二》第1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一律予以解除。

Jennifer     发表于 2024-03-11 04:32:34

1983年初,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邱某、毛某开始以夫妻名义在福建省泉州市同居生活。两人同居生活期间,育有一子一女,未曾办理结婚登记。1995年初,毛某返回广西老家。1996年底,邱某与黄某相识,进而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黄某并以配偶的名义将户口迁至邱某处,二人同居期间未曾生育子女。2014年初,黄某与邱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后黄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邱某的同居关系。

[分歧]

邱某在未依法解除与毛某事实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黄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对于邱某行为的定性及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

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的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邱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而重婚为无效婚姻关系,与同居纠纷属不同法律关系,法院应先向黄某释明本案的法律关系后,再根据黄某的诉求依法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邱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而是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
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黄某与邱某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同居关系应予解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婚姻法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别于重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里的夫妻应理解为特指因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实质上的夫妻关系,不包括在名义上相称但实质为非婚姻的两性关系。


2.《批复》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本案

法律上的婚姻形式包括登记结婚和事实婚姻。就事实婚姻而言,婚姻法解释(一)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其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就不存在了。然而,《批复》却肯定了事实重婚在1994年2月1日后仍应继续作为重婚罪的表现形式予以打击,这不合法理。因为,刑法是社会关系的最后保障手段,也是最严厉的手段,民法不予保护的关系,刑法更没必要保护。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刑法已有明确规定”为由废止了《批复》。在此情况下,《批复》已失效,其不适用于本案。

综上,本案中,邱某与黄某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行为的性质不属于重婚,而是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故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两人的关系应予解除。

乐而忘忧     发表于 2024-03-11 04:32:34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不道德的行为,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其直接后果是败坏社会风尚,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严重的还会导致其他更恶劣的后果。《婚姻法》共有三处出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第一处是《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从保障婚姻原则的贯彻提出的禁止性规定;第二处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理由“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从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要求提出的;第三处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婚姻损害赔偿“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是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惩罚,是从保护对因此而离婚的无过错方合法权益提出的。另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还有可能构成重婚罪,受到刑事处罚。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大年纪     发表于 2024-03-11 04:32:35

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惩罚 《婚姻法》共有三处出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第一处是《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从保障婚姻原则的贯彻提出的禁止性规定;第二处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理由“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从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要求提出的;第三处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婚姻损害赔偿“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是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惩罚,是从保护对因此而离婚的无过错方合法权益提出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不道德的行为,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其直接后果是败坏社会风尚,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严重的还会导致其他更恶劣的后果,这是因为“有配偶者”是指其已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与他人同居”是指有合法婚姻关系人又与异性不以夫妻相称,以公开或者半公开的形式,或短期不稳定的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合法婚姻关系无过错方的权益,夫妻间相互在性生活的忠实,是婚姻关系健康、和谐至关重要的因素,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是夫妻间性生活不忠实的行为,是对婚姻关系的稳定、和谐的破坏,也是社会主义道德风所不允许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婚外恋”的区别 婚姻法离婚的条件之
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和婚外恋是有区别的. 通俗的说,婚外恋是指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外的男女关系,以婚外性行为为特征的婚外男女关系。从法律上讲,婚外恋只是道德问题。人们对婚外恋往往以"通奸、第三者、婚外情”等词予以形容.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仅仅依据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为依据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婚外恋并不是离婚的法律要件之
一.但一些当事人对此往往存在误解。有些人为了离婚时能得到赔偿,千方百计去“捉奸”,尽力搜集配偶通奸的证据,即便配偶一方与他人有通奸的性行为,但并非离婚的法定要件,也非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 《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就构成重婚。至于多长时间才算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从上面的介绍可看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婚外恋是不同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莹     发表于 2024-03-11 04:32:35

一般属于道德调整范畴,如果是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领取结婚证的,涉嫌重婚罪。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违反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卖女孩的小火柴     发表于 2024-03-11 04:32:35

不构成重婚罪的话可以起诉离婚,离婚时有权请求赔偿。如果同居并且结婚了才构成犯罪。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扩展资料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现象在当今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中大量存在,尤其是已婚男性与未婚女性之间,俗称的“包二奶”的这种有悖社会风序良俗的畸形现象的存在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1、财产继承问题。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查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情况、夫妻各自经济能力及小孩成长状况。《婚姻法》规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是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惩罚,是从保护对因对方婚内与人同居的不忠诚行为而离婚的无过错方合法权益提出的。


2、所生子女抚养问题。一桩婚事一旦诉诸法庭走向离婚,必将牵扯到子女的抚养问题。子女抚养不仅包括子女的抚养权,更重要的是子女的抚养费。法庭将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依据进行判决。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其
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其
二是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其
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但无论法庭怎么判,最终这一纸判决书对孩子造成的影响和伤害都是不言而喻的。


3、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问题。《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其直接后果是破坏风序良俗,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严重的还会导致暴力相向的流血事件。这是因为“有配偶者”是已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在婚姻存续期间又与异性不以夫妻相称却以公开、半公开的形式,或短期不稳定的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合法婚姻关系无过错方的权益。夫妻之间相互的忠诚,是婚姻关系健康、和谐至关重要的因素,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显然是不忠诚的行为,是对婚姻关系的稳定、和谐的破坏,也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所不允许的。

参考资料:

郝梓轩     发表于 2024-03-11 04:32:35

法律主观:

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是:重婚是与他人进行了结婚登记或者和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而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长期共同生活,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法律客观:

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258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之
一,而重婚则是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一夫多妻”和男尊女卑的丑恶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刑法》上也有特别的规定,《刑法》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这条规定中,“同居”是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JOJO     发表于 2024-03-11 04:32:40

法律主观:

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是:重婚是与他人进行了结婚登记或者和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而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长期共同生活,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李贺     发表于 2024-03-11 04:32:52

法律分析:认定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主体是有配偶的人;


2、男女双方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


3、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不以夫妻名义;


4、不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您!     发表于 2024-03-11 04:34:26

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怎么判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意思是说,夫妻双方的任意一方,在合法的婚姻存续期间又和其他的异性居住在一起,这里的居住是指像夫妻一样的长久的、稳定的居住,也是我们常说的出轨,只不过是与婚外的其他异性居住在一起了。我们这里说所的共同居住,是要求具备三个条件的: 第一个条件是同居的是有配偶的人。 第二个是要求长期、稳定的居住在一起。 第三个条件就是同居的时候不能以夫妻的名义同居。 符合上面的三个条件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做法是违反我们国家 民法典 中的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其他的异性同居的,那么夫妻中没有过错的另一方是有权利制止过错方的行为,并且有过错的一方需要赔偿无过错一方的损失,造成精神损失的,按照对方受到的精神损失的程度,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造成生理伤害的,还要赔偿无过错方生理方面的损失。 另外,如果有配偶者与其他异性同居时是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的,也就是说与其他的异性再次 结婚 ,那么就触犯了我们 刑法 上的 重婚罪 ,是要受到 刑罚 的处罚的。那么在赔偿无过错方的时候,也要按照其受到伤害的程度来判断,当然伤害越高赔偿的数额也就越大。伤害的程度
一是可以按照结婚的时间来判断,比如说结婚半年的和结婚十年的,结婚半年的在家庭生活上投入的感情和做出的奉献俨然没有结婚十年的在感情中的投入多,如果是男方与其他人同居,女方又为这个家庭奉献了青春,操持家务照顾家庭,对女方造成的伤害是很大的,按照结婚的时间来说,那么结婚时间越长的,对无过错方的伤害肯定就越大,那么赔偿的数额就越多。 《民法典》(202
1.
1.1生效)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 婚姻家庭 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 家庭关系 。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 离婚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 离婚 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Hie.天空之城     发表于 2024-03-11 04:34:28

法律分析: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
1、有配偶者、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蓝天白云     发表于 2024-03-11 04:34:28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俗称“包二奶”、“姘居”。偶尔地与他人同居,不属于婚姻法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如果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属于《刑法》制裁的对象。一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且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这种同居行为,严重侵害了合法婚姻关系无过错方的权益,破坏了夫妻间相互对性生活的忠实,是婚姻关系不健康、不和谐至关重要的因素。

时代好     发表于 2024-03-11 04:34:28

对于有配偶的 与他人同居 是禁止行为,法律规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是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质惩罚,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法院可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此去经年     发表于 2024-03-11 04: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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