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老年人的保护

桐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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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老年人再婚 的规定有哪些呢?法律明确规定了老人的婚姻自主权、《 民法典 》明确规定 再婚 老人的 赡养 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 及 遗产继承 的规定、老年 同居 、“走婚”不受法律保护。下文 网 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民法典对于老年人再婚有哪些规定
1、法律明确规定了老人的婚姻自主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特别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新《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 离婚 、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 赡养义务 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2、《民法典》明确规定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子女以停止尽赡养义务相威胁,干涉父母再婚,或者因父母再婚而不再履行赡养义务,都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夫妻共同财产及遗产继承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 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 婚前财产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由此,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老人在婚前的财产所有权不会因再婚而受到影响,而再婚后的上述财产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在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夫妻可自由约定其财产的归属。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 法定继承 人。再婚配偶与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遗产的 继承权 。但是, 遗嘱继承 优先于法定继承,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老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立 遗嘱 对全部遗产进行分配。
4、老年同居、“走婚”不受法律保护。《民法典》要求 结婚 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结婚登记 。取得 结婚证 ,才能确立夫妻关系。如同青年男女的 未婚同居 一样,老年同居、“走婚”并不受法律的保护,当“走婚”遇到了问题,解决起来并不容易。比如,“走婚”老人突然生病或遇到意外,“走婚”时财物发生了损失、被盗等,子女都可能将责任归咎于另一方或其家人,引发矛盾和纠纷。同居、“走婚”的形式,虽然排除了因老年人再婚引发的房产、财产等分割问题的纠纷,但事实上并不合法,不受法律的保护。另外,老年同居、走婚也为诈骗者创造了可乘之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是防止被骗的有效途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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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 起诉状 ,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刘云峰

刘云峰

民法典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规定了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里的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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