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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秦姐。     发布日期:2023-08-30 08:16:03     浏览: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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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闽政办[201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房屋征收实行市、县(区)两级政府共同负责,以县(区)级政府为主的原则,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实施工作。?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统筹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制定我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辖区范围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事务性工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 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由工程建设单位作为项目业主。旧城区改造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全资国有企业作为项目业主;由市直单位直接实施的旧城区改造项目,由市直单位作为项目业主。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业主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明、规划红线图及国有土地证明文件。 五、房屋征收部门收到项目业主提交的征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征收告知书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产权房屋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未经登记的建筑,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政府牵头,组织房屋征收、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组成认定小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的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告知书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在此期限内无法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则以多数被征收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则在上述期限届满后5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号的方式随机选定。公开抽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监察部门及街道(镇)、居委会(村)组织代表等参与监督。 七、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 八、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应召集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信访、法制等部门并邀请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居委会(村)等单位,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征收补偿方案经论证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及政府或征收部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征求意见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予以公布。 九、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1/2以上(含1/2)的被征迁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 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居委会(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 十、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十一、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500户以上(含500户)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三日内应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部门、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签约期限、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十二、房屋征收补偿费应足额到位。 十三、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莆田市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0〕3号)执行。 十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对各评估事项进行科学鉴定,独立、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进行估价并出具评估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信用档案,并视情节轻重暂停将其列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目录一至两年: (一)未依照约定及时出具估价报告; (二)估价报告经鉴定存在重大技术问题; (三)接受评估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继续房屋估价; (四)拒不按鉴定意见修改估价报告; (五)出具虚假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严重失实; (六)擅自转让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对这些拆迁项目,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行政裁决行为,确保行政裁决合法、公正。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裁决的,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十六、仙游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七、本意见今后与国家及省相关部门出台的规定或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十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汉水之南     发表于 2023-08-30 1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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