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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扩大遗产范围
《民法典》删除此前对遗产的列举,以“合法的财产”一言概之,扩大了遗产的范围。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类型、财产形式日益丰富、增多,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纳入遗产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2.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可“失而复得”
《民法典》新增丧失继承权情形的同时补充规定了宽宥制度。
被继承人已知继承人对其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却愿意对继承人的过错行为予以宽恕,恢复其已丧失的继承权,应对其意愿予以尊重。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3.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
为了财产更多流转在血亲家族中,而非收归国家,《民法典》将代位继承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继承人的侄、甥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突破了原先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4.增加打印、录像遗嘱新形式
《民法典》增设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
(第一千一百三
十
六、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5.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
为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更好保护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第一千一百三
十
五、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6.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而《民法典》则删除了该款规定,意味着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切实尊重了遗嘱 ·只卖8
人的真实意愿。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 ·中国共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算改,隐屠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想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属信托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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