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未取得拆迁安置房夫妻离婚

提问人:杨朝霞。     发布日期:2023-06-09 06:16:03     浏览: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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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以将来可能取得所有权的拆迁安置房屋为标的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院不得以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致使标的物不能交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以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进行买卖原则上有效,但实践中存在很多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判例,需要特别注意。以下是可能导致无效的几种情形:

1、 未经安置房共有人同意。

2、 资格转让与身份关系密切相关,基于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合同权利人具有人身依附性,转让因违法而无效。如:不具有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买受人购买集体土地上的安置房,因违法而无效。

3、 出卖人在安置房未确定前,享有的仅是某种特定性质安置房的请求权,而非房屋所有权。

4、 买卖标的物表述不清,回迁安置房尚未定位,回迁指标无法更名,买卖合同标的物不确定而导致合同无效。

其中,对于拆迁安置房为共有情形的无权处分,是否一定无效,实践中应区别对待。如果共有人事后收受安置房售房款,应视为对安置房处分行为的追认。因此,为防止因遗漏安置房的共有权益人而事后发生争议,受让拆迁安置房时,买受人除与被拆迁人签订受让合同之外,应尽可能取得拆迁发生时确定的被安置人书面同意。

啊威     发表于 2023-06-09 07:41:25

其他回答

1、(1)有遗嘱的按遗嘱,无遗嘱的父母,子女,配偶均为第一继承人,按人均分。

(2)咨询当地公证处。

(3)需要的材料:拆迁协议书、安置单、产权注销证明

(4)拿到继承公证书以后,办理房产登记时可以直接改为子女(继承人)的名字。

(5)和普通房产的继承一样处理。

2、若属征地拆迁安置房,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继承人需先至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到市国土局补交出让金,再由继承人带好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继承权公证书、房产证、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配图(由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提供)以及其他登记机构认为需要的有关证明材料至房产登记机构办理房产继承转移登记手续。

拆迁的安置房如何继承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如果该安置房能获得产权的,并且合同是由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则该合同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   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很多房子因建设的需要被拆迁,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以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离婚案件中,拆迁安置房的分割争议也越来越多,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应该如何分割拆迁安置房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1、婚前一方父母的个人财产,婚后被拆迁,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

婚前一方父母的个人财产,婚后被拆迁,将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应视对子女的赠与。对此情况,笔者认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之规定。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

2、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因政府的拆迁政策被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拆迁安置房,且没有缴纳被拆迁房和安置房差价的情形。笔者认为,此情况下获得的拆迁安置房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它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其价值取得于婚前。如果被拆迁房和安置房之间存在差价,且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拆迁安置房属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拆迁安置房是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是对一方个人财产的转换,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婚前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就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差价部分给予补偿。

如何分割离婚诉讼中的拆迁安置房

被拆迁人以将来可能取得所有权的拆迁安置房屋为标的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院不得以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致使标的物不能交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以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进行买卖原则上有效,但实践中存在很多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判例,需要特别注意。以下是可能导致无效的几种情形:

1、 未经安置房共有人同意。

2、 资格转让与身份关系密切相关,基于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合同权利人具有人身依附性,转让因违法而无效。如:不具有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买受人购买集体土地上的安置房,因违法而无效。

3、 出卖人在安置房未确定前,享有的仅是某种特定性质安置房的请求权,而非房屋所有权。

4、 买卖标的物表述不清,回迁安置房尚未定位,回迁指标无法更名,买卖合同标的物不确定而导致合同无效。

其中,对于拆迁安置房为共有情形的无权处分,是否一定无效,实践中应区别对待。如果共有人事后收受安置房售房款,应视为对安置房处分行为的追认。因此,为防止因遗漏安置房的共有权益人而事后发生争议,受让拆迁安置房时,买受人除与被拆迁人签订受让合同之外,应尽可能取得拆迁发生时确定的被安置人书面同意。

拆迁安置房能否转卖?



一些群众由于种种原因,想进行拆迁安置房买卖,那么,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主要注意这几个问题:



(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2)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收出现纠纷。



(3)有的开发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过户)服务,适当收一些费用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第一类动拆迁安置房,由于交易时间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后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如果是购买还没定位的安置房风险就更大,买卖双方虽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但无法确定建好后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等,办理过户等手续时间也会更长。因此在购买此类房产时,签订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买卖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买卖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的增购等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购置该类房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附条件的合同来保证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并对具体细节作出明确约定以防合同相对方反悔,最好由专业房产律师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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