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ぃ回忆、那些往事ぅ。 发布日期:2023-07-30 21:28:25 浏览:758
拆迁安置 拆迁安置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拆迁矛盾纠纷排查社会保障机制
对住房困难群体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拆迁补偿最低保障制度,要针对被拆迁群众的实际困难,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被拆迁群众当前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确定最低住房面积安置标准和最低货币补偿标准,加大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低价位商品房供应保障范围,落实低收入被拆迁家庭购买或承租住房的需要。每年可由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对确有困难、当前政策范围内又无法解决而为城市建设做出牺牲的被拆迁群众实行经济救助。
二、建立健全运转高效、协调一致的管理机构,完善拆迁矛盾纠纷排查管理机制
群众在同类地区,因政策不一致,拆迁补偿标准不统一,造成同类同地段被拆迁群众拆迁补偿标准反差较大,加之部分拆迁工作人员操作不规范、不透明,造成群众心理不平衡,从而引发拆迁矛盾和纠纷。为此,应建立健全有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许可职能、运转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统一政策,确保拆迁过程公平、公正、阳光、透明,从而有利于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拆迁安置 拆迁安置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三、加强强制拆迁行政、司法联动,建立健全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行政司法保障机制
法院在审理拆迁行政诉讼案件时可建立行政附带民事的诉讼制度。即法院在审理不服拆迁裁决案件时附带解决民事争议,对于因被拆迁人不予配合致使裁决无法到位的,法院可以按被拆迁人出示的有效产证号,直接判决变更裁决内容。这样不仅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拆迁纠纷,而且可以节约诉讼成本,降低拆迁成本。
四、坚持和完善拆迁安置维稳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拆迁矛盾纠纷排查防范机制
在项目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拆迁主管部门要对该项目审批要件、拆迁安置资金到位情况、安置楼建设用地落实情况以及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情况等方面进行量化预评估。有关条件具备后,拆迁主管部门通过召开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参加的拆迁预备会,对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对拆迁安置维稳进行风险评估,评估通过后,项目单位及拆迁实施单位要制定《拆迁安置项目维稳工作预案》。与拆迁主管部门、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安置维稳责任书》后,方可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如因项目单位或拆迁实施单位的原因发生集体访、越级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拆迁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应立即下达停止拆迁通知书,责令暂停项目拆迁,直至问题解决。
拆迁安置 拆迁安置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五、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制约,建立健全拆迁矛盾纠纷排查应急处理联动机制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部分开发商或拆迁实施单位在没有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强行拆迁住户房屋的违法行为;还有少部分虽已办理了《房屋拆迁许可证》但没有经过法律程序,自行强制拆除住户的房屋,造成群众上访,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拆迁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往往制约力度不足,必须要有政府相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才能制止和杜绝这种行为。为此,需要建立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强化对违法违规拆迁行为的制约。
拆迁安置 拆迁安置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首席律师首席原江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代表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维权工作委员会委员
目前担任某大型投资担保公司独立董事,北京易公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佳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其办理的经典案例多次接受央视、北京电视台、四川电视台采访。
原江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作风严谨、稳健,对客户高度负责,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济合同纠纷类:
北京市某建筑公司与江苏省XX市开发区管委会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中国中铁工程总公司下属分公司与北京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北京城建公司与陕西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案
方某与北京海淀区建委房屋权属登记行政纠纷;
北京某担保公司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与王某典当纠纷案;
田某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海淀区朱某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石景山区夏某与赵某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XX服饰中心承揽合同纠纷;
朝阳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丰台区兴某等十五人与北京某公司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房山区史某与袁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中国某报社与朝阳区北京某广告公司广告代理合同纠纷;
北京丰台某水暖经营部与保定某建筑公司供货合同纠纷案;
武汉市查某、长沙市沙某某、昆明市雷某等人与XXXX国际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劳动合同纠纷类:
戚某等18人与朝阳区北京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石景山区汪某与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海淀区某房产经纪公司与燕某某劳动合同纠纷;
海淀区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袁某劳动合同纠纷;
丰台区车某与北京某超市劳动争议仲裁;
杰克(美籍)与朝阳区某投资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李某与西城区某医院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 债权债务纠纷类:
海淀区某建筑公司与北京某大学追索工程款案;
石景山区强某与国某某借款纠纷;
代理刘某某与杨某某欠款纠纷案;
◆侵权纠纷类:
北京某公司与香港维京唱片著作权侵权纠纷;
北京石景山乐某与夏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丰台区钱某与刘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海淀区京某与吴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西城区张某与北京某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朝阳区任某与郑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本律师团近期承办的部分房产纠纷案件:
◆朴某(韩国籍)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海淀区王某与张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朝阳区谢某与北京XX房地产经纪公司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纠纷
◆朝阳区李某与金某公房承租权纠纷
◆石景山区王某房产继承纠纷圆满和解结案
◆北京石景山王某离婚房产纠纷上诉
◆北京门头沟区关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
◆海淀区世纪城孙某与北京某房产经纪公司二手房居间合同纠纷
◆丰台区史某与王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海淀某小区业主与北京某开发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
◆朝阳王某与李某公房承租权纠纷
◆方某与北京海淀区建委房屋权属登记行政纠纷;
◆海淀区朱某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石景山区夏某与赵某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
◆朝阳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房山区史某与袁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类:
海淀区包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案;
石景山宋某与乐某某离婚纠纷案;
石景山郭某与魏某离婚纠纷案;
丰台区武某某某与成某离婚纠纷案;
门头沟谢某某与秦某离婚纠纷案;
海淀区王某与钟某离婚纠纷案;
丰台区赵某与高某析产继承纠纷案
朝阳区金某等三人家庭财产继承纠纷案;
东城区徐某等人遗产继承纠纷案;
宣武区马某与谢某离婚纠纷案;
崇文区周某与邹某某拆迁款继承纠纷;
房山区汤某与楼某离婚纠纷案;
Thetimezipsby 发表于 2023-07-30 23:15:14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很多房子因建设的需要被拆迁,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以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离婚案件中,拆迁安置房的分割争议也越来越多,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应该如何分割拆迁安置房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1、婚前一方父母的个人财产,婚后被拆迁,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
婚前一方父母的个人财产,婚后被拆迁,将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应视对子女的赠与。对此情况,笔者认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之规定。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
2、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因政府的拆迁政策被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拆迁安置房,且没有缴纳被拆迁房和安置房差价的情形。笔者认为,此情况下获得的拆迁安置房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它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其价值取得于婚前。如果被拆迁房和安置房之间存在差价,且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拆迁安置房属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拆迁安置房是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是对一方个人财产的转换,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婚前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就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差价部分给予补偿。
如何分割离婚诉讼中的拆迁安置房
一、拆迁安置房的取得及特点
物权的取得,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原始取得又称固有取得,是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财产所有权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意味着一方所有权的丧失,另一方所有权的取得,如通过合同关系而取得财产所有权,就是继受取得。拆迁安置房是政府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需要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其安置的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既有国有土地上的居民,也有集体土地上的农户。被拆迁人是基于拆迁补偿协议而获取安置房,从法理上来说属于继受取得。为保障顺利拆迁,各地政府制订了许多形形色色的优惠条件,如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可安置两套以上的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的价格按面积的不同适用不同价格等等,与普通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具有价格低廉,产权来源复杂,政策性强等特殊性。
二、离婚诉讼中分割拆迁安置房存在的难点问题
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应运而生,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抽象性,而现实社会中的问题却是具体的、多变的,想制定一个包罗万象、永久适用的法律只是人类的一个美好幻想。纵观我国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也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作了些原则性规定,但这些规定因过于原则,实际操作性不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拆迁安置房、按揭房等各种性质的房屋层出不穷,法律不可能对每一种性质的房屋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加上房屋拆迁安置房因拆迁补偿方式、产权来源复杂等因素,导致司法实践中离婚财产分割时存在很多难点。
(一)离婚当事人对拆迁安置房的权属容易发争议
房屋作为不动产,对一般家庭来说,是一项重要的固定资产,夫妻双方离婚时对房屋的权属争议已经变得极为普遍,同时也成为诉讼离婚中合理处置财产问题的一大难点问题。其一是折迁安置房不仅受法律、法规的调整,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政策的约束,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有的拆迁安置房存在补差价或按居住人口、拆迁奖励、补助等因素进行安置情形,导致双方当事人对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引发争议;其二是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与物权法、地方产权登记制度相关理念存在冲突,如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不存在补差价或按居住人口因素,该拆迁房屋在当事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该拆迁房应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而现行房屋产权登记制度要求办理房产登记时必须夫妻双方同时到场,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如登记在一方名下,须提供单身证明,由此可见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拆迁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有人认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无异是对个人财产的又一次重新分配,显然如果不调整现有的产权登记制度,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仍会为拆迁安置房的权属产生矛盾。
(二)离婚当事人对拆迁安置房的价值难以达成协议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的房地产价格一直居高不下,这几年房屋的增值已是不争的事实,拆迁安置房因享有一定的政策优惠,与商品房相比置换时价格相对来说较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即使对房屋权属没有争议,但谈到房屋的价值时却各执一词,特别是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与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的价值当事人难以达成协议,成为分割财产的一个难点。有人主张拆迁安置房不论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其享有一定政策优惠,不能按市场价分割;有人主张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不受上市交易限制,应按离婚时市场价分割;有人主张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受上市交易限制,在市场价的基础上,扣除营业税和综合地价后再进行分割,凡此种种,莫衷一是,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最终只能在法院的主持下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评估,此举既增加了诉讼成本,又不利于当事人及时解决离婚纠纷。
三、离婚诉讼中拆迁安置房的分割规则
因拆迁安置房在离婚案件分割存在许多难点,各地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不同的法官会作出不同的裁决,司法实务中探讨拆迁安置房的分割规则成为必然。笔者认为,分割拆迁安置房目前虽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坚持男女平等,适当照顾妇女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有利于生产生活等法律基本原则上,根据拆迁安置房的来源、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等因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最终会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本文针对实务中容易发生争议的几种情形,阐述一下离婚案件中拆迁安置房分割规则:
(一)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
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没有过任何添附行为,拆迁时也没有补偿过任何差价,且登记在一方名下,此种情况下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该拆迁安置房应该是个人财产。如登记在双方名下,该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实务中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规定该拆迁安置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产权份额的,应平均分割。该观点虽然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实现了形式上的公正,但这种简单处理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之规定,该拆迁安置房如果未登记或登记在一方名下,应是个人财产,一经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原产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根据现行产权登记制度,当事人办理房产证需夫妻双方到场,并提供结婚证,单身者则提供单身证明,可见登记在双方名下并非原产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种“被登记”房产的情形在笔者所在城市屡见不鲜。笔者认为虽然该拆迁安置房依《物权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处理这种拆迁安置房时,不能只考虑物权的公示原则,还应考虑民法的公平、公正原则以及产权登记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拆迁安置房的来源等因素,对被拆迁安置房的原产权人予以适当多分。
如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过扩建或添附,此拆迁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笔者认为,扩建或添附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具体确定房屋的归属时,应着重考虑所有权份额较多的一方。
一方婚前财产,婚后被拆迁,取得拆迁安置房存在补差价的,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应考虑所补差价的来源,如补的差价是原拆迁产权人用个人婚前财产出资或用拆迁人补偿给特定原产权人的附属物、装饰、装潢,树木等补偿款予以冲抵,则应认定该拆迁安置房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差价是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结清的,这就需要分析被拆迁房的价值和所补的差价在拆迁安置房中各自所占的比例,所补差价的比例部分就是夫妻共有财产。
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况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对一方的拆迁安置房进行装潢的情形,此种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笔者认为装潢是拆迁安置房取得之后对房屋的一种修饰,装潢款与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任何关联性,这种情形并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对于该部分出资,离婚时应从公平角度出发,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被拆迁,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
婚姻存续期间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一方婚前承租房,因政府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安置房,因登记在一方名下,产权人主张应属一方个人财产,笔者该种情形下产权并无争议,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之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原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该条款可以确认夫妻一方的承租房经过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后已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安置房,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仍属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所得,因此该拆迁房屋的取得无论从财产的形成,还是取得时间上,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一方父母的拆迁安置房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情况。
为避免产权过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许多父母直接将自己的拆迁安置房屋登记在其子女或子女夫妻双方的名下。根据2011年8月13日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该拆迁安置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当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碰到父母为子女婚姻的长久考虑,附条件地将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子女夫妻双方名下,笔者认为,该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离婚时可依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
拆迁安置房系离婚诉讼中的新问题,且呈发展趋势,本文仅就实务中几种有争议的拆迁安置房分割难点、分割规则作一粗浅探析,旨在抛砖引玉。笔者期望在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相关部门能对拆迁安置房的归属、处分尽快制定一个明确指导意见,调整相关的产权登记制度,以便当事人妥善处理财产纷争。
离婚诉讼中对拆迁安置房的分割
问1:拆迁人给予我们的拆迁补偿款太低,我和拆迁办始终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请问,我该怎么办?
朱律师解答:如果拆迁双方始终无法就拆迁安置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问2:我是一个被拆迁户,由于我对拆迁法规不是很懂,在拆迁人员的鼓动下签下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后来我发现我们邻居比我晚签,但得到的赔偿却比我多,我很后悔。请问:我可以反悔吗?
朱律师解答: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如果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好无效之情形,不得随意反悔。
可撤销的情形: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订立的合同。
无效的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问3:律师你好,我和我奶奶住在奶奶承租的公房内,但是我的叔叔一家三口的户口也挂在这个居住房内。现在房子要拆迁,我叔叔提出房屋拆迁补偿款要按户口中的5个人平均分配。请问,象我叔叔一家只有户口,没有实际居住,是否属于“空挂户”?他们有权分房屋的拆迁款吗?
朱律师解答:你好,你叔叔一家是属于“空挂户”人员,不属于拆迁被安置人口。另外提醒你,如果你和你叔叔之间无法就拆迁补偿款分配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你可以找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拆迁安置问答
拆迁安置 拆迁安置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拆迁矛盾纠纷排查社会保障机制
对住房困难群体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拆迁补偿最低保障制度,要针对被拆迁群众的实际困难,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被拆迁群众当前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确定最低住房面积安置标准和最低货币补偿标准,加大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低价位商品房供应保障范围,落实低收入被拆迁家庭购买或承租住房的需要。每年可由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对确有困难、当前政策范围内又无法解决而为城市建设做出牺牲的被拆迁群众实行经济救助。
二、建立健全运转高效、协调一致的管理机构,完善拆迁矛盾纠纷排查管理机制
群众在同类地区,因政策不一致,拆迁补偿标准不统一,造成同类同地段被拆迁群众拆迁补偿标准反差较大,加之部分拆迁工作人员操作不规范、不透明,造成群众心理不平衡,从而引发拆迁矛盾和纠纷。为此,应建立健全有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许可职能、运转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统一政策,确保拆迁过程公平、公正、阳光、透明,从而有利于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拆迁安置 拆迁安置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三、加强强制拆迁行政、司法联动,建立健全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行政司法保障机制
法院在审理拆迁行政诉讼案件时可建立行政附带民事的诉讼制度。即法院在审理不服拆迁裁决案件时附带解决民事争议,对于因被拆迁人不予配合致使裁决无法到位的,法院可以按被拆迁人出示的有效产证号,直接判决变更裁决内容。这样不仅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拆迁纠纷,而且可以节约诉讼成本,降低拆迁成本。
四、坚持和完善拆迁安置维稳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拆迁矛盾纠纷排查防范机制
在项目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拆迁主管部门要对该项目审批要件、拆迁安置资金到位情况、安置楼建设用地落实情况以及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情况等方面进行量化预评估。有关条件具备后,拆迁主管部门通过召开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参加的拆迁预备会,对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对拆迁安置维稳进行风险评估,评估通过后,项目单位及拆迁实施单位要制定《拆迁安置项目维稳工作预案》。与拆迁主管部门、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安置维稳责任书》后,方可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如因项目单位或拆迁实施单位的原因发生集体访、越级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拆迁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应立即下达停止拆迁通知书,责令暂停项目拆迁,直至问题解决。
拆迁安置 拆迁安置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五、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制约,建立健全拆迁矛盾纠纷排查应急处理联动机制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部分开发商或拆迁实施单位在没有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强行拆迁住户房屋的违法行为;还有少部分虽已办理了《房屋拆迁许可证》但没有经过法律程序,自行强制拆除住户的房屋,造成群众上访,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拆迁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往往制约力度不足,必须要有政府相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才能制止和杜绝这种行为。为此,需要建立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强化对违法违规拆迁行为的制约。
拆迁安置 拆迁安置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首席律师首席原江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代表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维权工作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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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纠纷类:
北京市某建筑公司与江苏省XX市开发区管委会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中国中铁工程总公司下属分公司与北京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北京城建公司与陕西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案
方某与北京海淀区建委房屋权属登记行政纠纷;
北京某担保公司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与王某典当纠纷案;
田某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海淀区朱某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石景山区夏某与赵某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XX服饰中心承揽合同纠纷;
朝阳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丰台区兴某等十五人与北京某公司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房山区史某与袁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中国某报社与朝阳区北京某广告公司广告代理合同纠纷;
北京丰台某水暖经营部与保定某建筑公司供货合同纠纷案;
武汉市查某、长沙市沙某某、昆明市雷某等人与XXXX国际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劳动合同纠纷类:
戚某等18人与朝阳区北京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石景山区汪某与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海淀区某房产经纪公司与燕某某劳动合同纠纷;
海淀区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袁某劳动合同纠纷;
丰台区车某与北京某超市劳动争议仲裁;
杰克(美籍)与朝阳区某投资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李某与西城区某医院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 债权债务纠纷类:
海淀区某建筑公司与北京某大学追索工程款案;
石景山区强某与国某某借款纠纷;
代理刘某某与杨某某欠款纠纷案;
◆侵权纠纷类:
北京某公司与香港维京唱片著作权侵权纠纷;
北京石景山乐某与夏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丰台区钱某与刘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海淀区京某与吴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西城区张某与北京某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朝阳区任某与郑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本律师团近期承办的部分房产纠纷案件:
◆朴某(韩国籍)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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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李某与金某公房承租权纠纷
◆石景山区王某房产继承纠纷圆满和解结案
◆北京石景山王某离婚房产纠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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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史某与王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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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王某与李某公房承租权纠纷
◆方某与北京海淀区建委房屋权属登记行政纠纷;
◆海淀区朱某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石景山区夏某与赵某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
◆朝阳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房山区史某与袁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类:
海淀区包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案;
石景山宋某与乐某某离婚纠纷案;
石景山郭某与魏某离婚纠纷案;
丰台区武某某某与成某离婚纠纷案;
门头沟谢某某与秦某离婚纠纷案;
海淀区王某与钟某离婚纠纷案;
丰台区赵某与高某析产继承纠纷案
朝阳区金某等三人家庭财产继承纠纷案;
东城区徐某等人遗产继承纠纷案;
宣武区马某与谢某离婚纠纷案;
崇文区周某与邹某某拆迁款继承纠纷;
房山区汤某与楼某离婚纠纷案;
拆迁安置 拆迁安置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Orange 发表于 2023-07-30 23:54:22
欣怡 发表于 2023-07-30 23:54:22
生死相依 发表于 2023-07-31 00:00:40
李冬梅 发表于 2023-07-31 00:07:33
和順 发表于 2023-07-31 00:10:00
天天 发表于 2023-07-31 00:14:31
boya 小宝薇 发表于 2023-07-30 21:45:11
无师自通 发表于 2023-07-30 21:45:44
Aiopr 发表于 2023-07-30 21:46:12
Colour 发表于 2023-07-30 21:4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