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离婚怎么分

提问人:范泷桀。     发布日期:2023-08-31 02:00:03     浏览: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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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以将来可能取得所有权的拆迁安置房屋为标的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院不得以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致使标的物不能交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以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进行买卖原则上有效,但实践中存在很多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判例,需要特别注意。以下是可能导致无效的几种情形:

1、 未经安置房共有人同意。

2、 资格转让与身份关系密切相关,基于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合同权利人具有人身依附性,转让因违法而无效。如:不具有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买受人购买集体土地上的安置房,因违法而无效。

3、 出卖人在安置房未确定前,享有的仅是某种特定性质安置房的请求权,而非房屋所有权。

4、 买卖标的物表述不清,回迁安置房尚未定位,回迁指标无法更名,买卖合同标的物不确定而导致合同无效。

其中,对于拆迁安置房为共有情形的无权处分,是否一定无效,实践中应区别对待。如果共有人事后收受安置房售房款,应视为对安置房处分行为的追认。因此,为防止因遗漏安置房的共有权益人而事后发生争议,受让拆迁安置房时,买受人除与被拆迁人签订受让合同之外,应尽可能取得拆迁发生时确定的被安置人书面同意。

啊威     发表于 2023-08-31 03: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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