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威
我国自从94年新婚姻登记条例使用以来,只在刑法的重婚层面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如果只是一般的事实婚姻,不需要解除手续。如果对财产分配不能协商,可以起诉区法院“解除同居关系,同时分割共同财产”,法院基本不审解除同居关系那个请求,只管分割财产。
有孩子的话,对孩子也可以让法院判给谁。
孩子只要是亲生的,那么无论谁抚养,另一方都要在必要时给与帮助。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第一优先。
曲进
因为你们没有走合法的程序,既然没有领结婚证,那么就不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了,但是前提是你们在财产、子女的赡养方面应该达成一个协议,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话,可以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因为你们结婚三年,又有子女就是事实婚姻了,受法律保护!!
海阔天空
你们时间的关系系同居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
若同居期间有共有财产,双方就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可通过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分割。
若你想要孩子的抚养权,与对方无法协商一致,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但从你介绍情况判断,你取得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小。
丶单纯de丨Team
上面的回答不够简洁。
一、你们不是事实婚姻。因为在94年以后,不存在事实婚姻这一说法。除非你们是在94年以前结婚的,并且双方在结婚时候已经符合法定条件,这可以算作是事实婚姻。所以你们仅仅是同居关系。
二、如果办理“离婚”手续,你不需要负责什么。你们可以协商,看由谁来抚养孩子及财产分配情况。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不用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因为现在法院已经不会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你可以看看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辣条
1.你们属于同居3年,没有"事实婚姻".从94年之后我们国家已经取消了此概念.
2.同居期间财产原则上一人一半进行分割.一方能够证明该财产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除外.
3.有孩子的话,要看孩子几岁,一般孩子年龄不大的话,应当由母亲抚养,由男方给付抚养费.当然,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你们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至法院,由法院作出判决.
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2:
第一条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1:
第五条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睡衣宝宝
新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
另,对于以前成立的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规定: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而关于事实婚姻是否可认定重婚罪的情况与上述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4]10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35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后发生的事实上的重婚关系是否按重婚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所以现在谈事实婚姻应分别情况,也就是说,在民法上除94年2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而在刑法上一直是“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的”。
a年少轻狂
1、从民事角度,94年2月1日以后就不存在事实婚姻。(依据婚姻登记办法)
2、从刑事角度讲,如果你有妻子,而又与别的女子有夫妻名义同居,你就涉嫌触犯了重婚罪。(刑法)
3、注意:这两个角度的判断标准是不一样的!
4、所以不用办离婚手续,自行解决就可以,从民事上也没有责任。
5、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如果互相争执不下,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争取抚养权,提供证明说明自己的条件更适合孩子的成长
6、财产各归各,有争议也可以民事诉讼要求分割,但要提供相应证据
z
你们不是事实婚姻,只是非法同居.
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财产和孩子双方协商就行了.
唯一相关的法律就是亲生父母必须支付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一方拒绝另一方可到法院起诉.当然,如果你们商量好了,一方愿意全部承担的话,那就是你们自愿的事了
汉水之南
根据你说的情况,你和她已经不能适用事实婚姻这个说法了,应该是非法同居,除非你们那是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并且有变通规定.所以你们根本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非法同居其间的财产能证明属个人所有的,属个人所有;不能证明是个人所有的,算共有财产进行分割.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待遇,你们双方对孩子都有扶养的义务.不过考虑到为孩子的利益着想,看你的孩子也不大,一般情况下是会判定给女方抚养的.
徐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2001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实施)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这个已经算是事实婚姻了,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对于财产问题的分配,首先要确定的是你爸爸有权取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但是离婚财产的分配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这个你懂的,我不用多说。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你和姐姐都要求和妈妈共同生活,所以从这点出发,你妈妈应该多分得财产。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六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这个案件中你爸爸应该算是过错方,婚姻法中的过错是指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或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当然你爸爸在外面有人这个需要证明的。如果真的在外面雨其他女人同居,造成离婚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综上种种,你妈妈肯定能分到较多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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