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加上女方名字,且男方还贷款,离婚如何分?

羽扇

羽扇

加上了名字一般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分割时法院会考虑离婚的原因,房产的来源等情况来决定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婚前房子婚后加名算共同财产。婚后在房屋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秦晓东

秦晓东

协商一致,怎么分都可以。

协商不一致,按照法律规定,婚后加名,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进行分割,双方份额按照房产证标注的份额而定。婚后加名属于将婚前财产一部分产权赠与妻子,认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以房产证约定为准,一般是一人一半。

Martin

Martin

既然有女方的名字,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就要进行财产分割。一是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协商一致,就只有起诉到法院,有法院审理决断,双方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忠義

忠義

婚前购房,应该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还房贷的钱,即使是男方用收入还贷,也属于夫妻共同还贷。因为婚后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离婚时一般房子归男方,婚后还贷的钱要补偿一半给女方。不过,因为婚后房产证加上了女方的名字,意味着男方将个人房产部分赠与给女方,这就没有个人房产的区别了,房屋应该是一人一半。

water

water

因为是婚前买的房子,不管婚后加没加女方的名字,如果两个人离婚,那么婚后还贷的那部分钱,是属于两个人婚后的共同财产,是有女方的一半儿,另外再加上房子升值的那一部分价值。

沛沛妈

沛沛妈

加上女方的名字,如果没有注明各自的份额,那就是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婚后还的房贷更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应该两个人平均分配的。

D---Renounceヾ

D---Renounceヾ

理论上,首付款及在结婚前偿还的贷款部分,可视为男方婚前财产。

结婚后,虽然依然是男方在还贷款,但此时男方的收入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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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部分视为对女方的赠与,婚后还贷部分为共同财产。除非有婚内财产约定。否则离婚时基本上是按房产当时的实际价值扣除尚未还贷部分平分。

宋成刚

宋成刚

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属于男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婚后还贷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女方可以主张分割婚姻存续期间所还的贷款及对应的增值部分。

建议夫妻双方沟通协商解决夫妻之间的问题和矛盾,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可以起诉离婚。

若有战,必召回

若有战,必召回

你好,双方可协商分配,协商不一致可起诉法院判决。

一般来说没加名字之前,房子会被认定为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只能获得两人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的一半。加名字之后是夫妻共同财产,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但是分割时会根据实际出资、婚姻关系存续时长已经双方过错等综合考虑判断。

未加名时剩余的尚未偿还的部分不作为夫妻离婚时分割的对象,属于男方的个人债务。加名之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 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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