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化、回忆
对于跨国婚姻诉讼,有中国国籍的一方有居住地那向居住地法院提请离婚诉讼,
没有的话向你最后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不过你们没有结婚证
(在民政部门或者中国驻外使馆办理的),认证书并不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
件,在国内的司法实践中估计是拿来当同居关系处理。抚养权的话,法院是照顾
儿童妇女的原则处理,女方获得抚养权从法理上概率更大,由于小孩不是年满10
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需要征询孩子意见,所以整个案件按照我国婚姻
法的原则女方获得抚养权的概率比你大,但是你能证明自己的条件更有利于孩子
成长(听说穆斯林单身母亲比较容易受歧视,不利孩子健康成长),且女方同意
则男方可以获得抚养权!
理想
可在国内诉讼,子女抚养其实是相当复杂的问题,可看多方面的条件,如子女生活环境、父母抚养能力等,如有可能可在诉前与律师面谈,制定适当策略,以争取达到你的要求(是争取子女抚养权或是不要子女抚养权)。如需详细咨询,可在百度中搜索“刘伯华律师”按联系方式来咨询。
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
你可能还需要 中国驻你爱人国籍国大使馆的证明文件,你在中国解除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的确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也就是英国法 ,但是关于财产的分割则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儿子的问题当然适用中国法 ,根据是属人主义原则,中国籍人当然适用中国法管辖.
辞 旧
根据
你在中国境内的诉求依据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你可比照上述条款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