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没过世,拆迁安置房写在儿子名下,儿媳离婚,是否也要分房?

徐烨

徐烨

不要,《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A  瑞雅

A 瑞雅

如果儿子已经结婚成家了

这个媳妇肯定也是有份的

这是共同财产儿媳是有份的,

但出卖时无需签字的

Chuanky(建川)

Chuanky(建川)

因为房产是父母的,女媳又离婚了没权利来分房。

时光荏苒

时光荏苒

这是属于婚内共同财产

吴永

吴永

您好,如果这个拆迁安置房原本应该是属于您的父亲的,但是在登记的时候是写的您的名字,那这就相当于您的父亲对您的一种赠与,如果这个赠与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这个房子是有可能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的,如果有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这个是父亲单独赠与儿子的,那这个房子就是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不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此,分房与否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法律依据】

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划分的相关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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