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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要告诉你,部队开具离婚“证明”,是在地方婚姻管理部门(民政局)批准离婚,或人民法院做出离婚判决的基础上,才可以出具的。因为,部队任何级别机关或首长没有权利批准或判决军人离婚。
其次,我再告诉你,部队各级政治机关组织部门(部、处、科、股)负责办理军人结(离)婚手续,开出《婚姻状况证明书》到地方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状况证明书》全军部队的格式基本一致,也就是你说的所谓范本。
再次,办理婚姻手续是件严肃的事情,要根据办理人的职务、级别的高低,审批权限也是逐次提高的。比如,士官、排职军官由团级或相当团级政治机关首长批准,连、营职军官,由师(旅)级政治机关首长批准。并依次类推……
所以,不存在你说的自己写好,部队盖章的现象。
你明白我说的意思吧??但愿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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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人离婚,部队开具的离婚证明,没有统一的格式,只要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同意军人一方离婚的证明即可。
二,军婚离婚的程序:
1,在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3,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
4,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葛徐明
军人离婚的特殊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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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
军人作为特殊群体,在很多方面都会有限制。比如结婚的时候需要一些证明文件,当然在军人离婚的时候也需要证明。“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军婚受国家法律特别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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