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怀成
不能,因为房子已经在孩子名下了,除非孩子自己同意否则不能撤销。
木支
不能。因为既然将房产赠送给了孩子,孩子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不可以撤销。
姚博远妈妈
离婚时,将夫妻共同房产赠送给了孩子,事后父或者母是不能够对其进行撤销的,这一事件已经进行了确认,也不允许进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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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受伤害最大的是孩子。为了补偿孩子,有些夫妻在离婚时会把房屋或者其它财产留给孩子。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此类内容,离婚后一方是否可以反悔呢?我们结合案件来分析一下。
一、模拟案例:万先生与吴女士于2009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9年11月生育一子万小弟。2019年8月6日,因感情不和,万先生与吴女士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万小弟由吴女士直接抚养,双方将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赠与给儿子万小弟。离婚后,万先生因为某种原因想要回原来的房屋,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房产还未转移至万小弟名下,要求撤销对万小弟的赠与。
二、此案存在的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赠与能撤销。《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万先生赠与的房产并未过户给万小弟,该赠与也并非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故万先生有权予以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赠与不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是一个整体。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原来的这个整体将被打破,甚至会助长部分当事人通过此方式达到离婚的目的,故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三、以案说法:
1、赠与的法律性质:
赠与是一种无偿行为,有些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赠与人考虑欠周全一时冲动时订立,故法律允许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具有任意的撤销权。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进行赠与行为。
2、对赠与撤销权的限制:
如果赠与人的撤销权不受任何限制,不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可能影响社会交易秩序,甚至有些人利用公益活动宣传自己而不实际履行以达到欺骗的目的,故法律从两个方面对赠与撤销权予以限制:
一是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的不得撤销赠与;
二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得撤销。
本案赠与房产并未转移,也未经过公证,当然也不属于救灾、扶贫的社会公益,故万先生能否撤销赠与,主要考虑该赠与是否具有道德义务的性质。
3、赠与给孩子的房屋是否为道德义务?
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道德义务未做明确的规定,但从文义看,道德义务是指个人对他人、集体和社会应尽的道德责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义务以法律义务为基础并高于法律义务。父母不但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在道德上父母也有为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教育子女成才的义务。父母离婚,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非常大的伤害,这种伤害不是未成年子女自己造成的,也不是未成年子女自己就能改变的,它是因为父母的行为导致的一种必然结果,故在父母离婚时,未成年子女更应当受到保护。在父母离婚时,将父母一定的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在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伤害的前提下,通过物质补偿的方式对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提供更多的保障。
所以,将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视为一种道德义务更符合情理。
4、撤销赠与的不利影响
如果不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这种赠与视为道德义务,会造成如下不利后果:
一是父母一方可能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利用另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同情,先假意将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达到离婚目的后又索回财产;
二是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二次伤害,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已造成很大伤害,而父母一方的出尔反尔无疑是在未成年子女伤口上再撒一把盐;
三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帝王条款,出尔反尔的行为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
结束语:综上所述,父母离婚时,将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视为具有道德义务合情合理,也符合法律精神。本案中,万先生在离婚时将房产赠与给儿子万小弟,离婚后意欲撤销赠与,不应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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