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iaUmi
1、父母明确房屋仅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
这是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关于该问题留下的“口子”。只要父母能够证明该款项是仅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那离婚时就会作为自己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计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子女就出资款项向父母出具借条的。
本人研究最近几年父母在子女离婚时向夫妻双方“追讨”款项的案例中,看到最多的情形就是这种情形,即父母以“民间借贷”为由向夫妻双方讨要借款。对于这类案件,全国各地的判决也不尽相同,本人经过总结后得出结论,有两类案件容易受到法院支持,
一是借条出具时间与借款时间很接近的,
二是父母出资的金额特别巨大的。除此以外,地域对于这类案件的影响也非常大,例如,杭州地区司法实践普遍的观点是,对于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不应理所当然认定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所以该地区此类判决认定为借款的比例就非常高。
3、父母在汇款时备注“购房借款”。
父母在汇款时备注“购房借款”,这算是一个“小技巧”,本质上是上一种情形的延伸,优点在于不需要写借条,也不需要夫妻另一方签名或者知晓,缺点是若严格依照法律“借款合意”的规定,有较小的概率不被法院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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