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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宁离异后独自带着女儿王静生活,1990年结识了来北京打工的刘江,刘江在工作和生活上都十分照顾王宁,待王静也很好,二人相处一年后,开始共同生活,共同居住在王宁位于某村的房屋中。
1999年,王宁所在村被列入拆迁范围,王宁和王静的户口在内,结合拆迁政策,根据王宁家房屋面积及户口人数,可以给其补偿一个二居室。刘江长期在此居住,二人虽未领取结婚证,但村里都以为二人是夫妻。依照拆迁政策,配偶户口不在本村,没有其他住房的,享有30平米回购房屋指标。刘江没有其他住房,因此最终拆迁单位给王宁安置了一套三居室。拆迁协议中拆迁人为王宁,被安置人口为:之夫刘江,之女王静。之后王宁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江支付了购房款15万元。房子下来后,刘江办理了收房手续,装修后和王宁入住至今。2004年三居室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王宁名下。
2005年,王宁和刘江登记结婚。2015年,二人因各种原因准备离婚,刘江才发现一个月前王宁通过赠与将三居室过户到王静名下。刘江和王宁理论,王宁说拆的是自己的房屋,三居室也是在结婚前取得的,和刘江没有关系。刘江认为当时二人虽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拆迁时也是因为其作为配偶没有其他住房,才能够分得三居室,且购房款、装修以及十几年来的各种开销都是自己支付的,怎么房屋就没有自己的份额了?
【律师解读】 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属共有财产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王宁和刘江从1990年开始共同生活,虽然一直没有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生活,同村的其他人也认为二人是夫妻。拆迁时,刘江也是以王宁配偶的身份进行安置。王宁和刘江在取得三居室时,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形成同居的法律关系。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认定为共有关系。
三居室是基于拆迁取得,依照相关拆迁政策,刘江以王宁配偶的身份,没有其他住房,享有30平米回购房指标,因此拆迁单位给王宁安置了一套三居室。三居室中有刘江的30平米回购房指标,且是在刘江和王宁同居期间取得的,三居室应属于王宁和刘江的共有财产。也正是因为三居室属于王宁和刘江的共同财产,才由刘江出资购买,交房等手续由刘江办理,后续的装修、日常的各项费用等由刘江支付,刘江也在此居住至今。因此,三居室属于王宁和刘江的共有财产。
王宁将房屋赠与王静的行为无效
三居室属于王宁和刘江的共同财产,虽然登记在王宁名下,但王宁无权做出处分。王静作为王宁的女儿,对房屋的归属情况应属知情,且二人在王宁提出离婚前一个月办理房屋赠与,损害了刘江的权益,依照《合同法》之相关规定,王宁和王静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李松律师建议,刘江应以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为由将王宁和王静诉至法院,合同无效后,基于合同做出的变更登记无效,三居室房屋登记恢复到王宁名下。在离婚诉讼中,刘江和王宁再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由于王宁在夫妻存续期间将共有财产转移给自己的亲属,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对于转移方应当少分或者不分。王宁对于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0
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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