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提出离婚孩子不同意法院判离么

细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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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提出离婚孩子不同意法院是否会判离,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与孩子是否同意没有关系。如果法院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确无和好可能的,是会准予离婚的。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下: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


(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9)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0)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13)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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