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国贸,怎么对离婚过错方的行为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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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有上述情形导致离婚的一方,属于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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