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请咨询者结合楼上楼主的提问,继续跟贴。
楼上所说我完全同意
你只是非法同居
要特别注意: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使可能是94年2月1日前形成同居关系,也要考虑当时是否是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问题。
同意楼上意见。
事实婚姻是94年之前不是96年,不知你们同居在一起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如果是96年的话,当然不存在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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