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互相扶养义务

微笑的味道

微笑的味道

夫妻互扶养是指夫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一方对另一方负有抚养和扶助的义务,当一方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另一方应尽扶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如果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负有扶养义务的,另一方无权请求父母支付扶养费;父母为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未成年子女负有扶养义务的,另一方也不得请求父母支付扶养费;双方因抚育子女发生纠纷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救治期间和出院后向另一方承担扶养义务;离婚后或其他情形下,生活困难的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扶养。所以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是有法律依据和法律保护的。


1、作为一方的近亲属或其他在生活上有困难且无法解决的人,有义务对需要帮助的人给予扶助。

在生活上,如果有必要,近亲属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请求,协助解决。在子女方面,如果其父母一方在生产、生活上有困难,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也有扶助的义务。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一些因生活上的困难而无法得到有效的帮助,或由于夫妻双方的原因使一些生活中的困难难以得到解决。在夫妻之间互扶养关系中,扶助一方对另一方是完全义务的。如夫妻之间互扶养婚姻关系中应履行扶养义务的一方既不能要求另一方给付扶养费;也不能主张有补偿义务或因无补偿而拒绝支付扶养费;如果夫妻双方之间有过扶持亲属关系的人也是必须履行夫妻之间互养义务的。否则因违反互养义务造成无补偿义务者承担法律责任。


2、作为一方在结婚前就有能力对另一方扶养的人,包括两种情况:

a.婚前有能力,但未与对方建立稳定的扶养关系;b.婚前或婚后与对方有扶养能力但是未建立稳定关系。离婚后,一方也不愿履行上述扶养义务的。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间在结婚时是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妻共同法律义务。


3、当发生以上两种情况时,作为一方的近亲属或其他在生活上有困难且无法解决的人,就是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

夫妻之间扶助的形式主要是扶助生活费和医疗费。生活上需要帮助的,应当及时向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送去,或在必要时直接给他们送去。生病需要治疗和护理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告诉对方。同时,对于无劳动能力者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无法独立生活的人,如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或因病丧失部分生活能力的人,要妥善安置其基本生活。发生上述情况时,如果家庭经济条件不好或法律对这一方面没有特殊要求时,一般都由一方来承担扶养义务。当然为了维护家庭和睦与稳定而进行相互扶养的除外。在其他情形下,如出现了婚姻不平等等情况时则由法院判决。

上一篇:婚前父母买房,婚后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是债务?

下一篇:购房合同夫妻单方签字有效吗

获取法律顾问解读

迁安站无忧婚律网·服务范围

无忧婚律网提供多元的婚姻法律服务,覆盖婚姻问题的方方面面
微信客服号
无忧婚律网微信客服号

微信扫描加好友

返回顶部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