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成刚
中国公民在国外登记结婚是允许的,中国公民的单身证明是在国内出的,可以由于他人代为办理,并完成公证认证,才可以在国外使用。
省吾身
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去中国与中国公民结婚,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下,还须向中国地方民政机关提交以下证明书: 经加拿大公证员(NOTARY PUBLIC)或律师公证的单身证明书(即无配偶证明书)。证明书须写明当事人出生时间、地点及婚姻状况。该证明书须经加联邦政府外交部或所在省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的认证,然后经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认证。该证书须在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认证方为有效,经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认证后半年内有效。凡离婚或丧偶的婚姻当事人还须提供经所在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证的离婚证明书或配偶死亡证明书,并经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认证。 也就是说,在三个月内经过认证的证书有效期为6个月,如果没经过认证,有效期就是三个月
辞 旧
《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自通知之日起,除办理送往台湾地区和9个国家(即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使用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有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那么,中国公民到国外结婚应办理何种“单身证明”公证认证手续?本报请外交部领事司就上述问题撰文解答。
一、婚姻状况证明形式的简化及其公证认证手续的改变
自2003年10月1日起《婚姻登记条例》开始实施的同时,199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废止。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到《婚姻登记条例》、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到“婚姻登记机关”,“管理”二字的消失,简化了中国公民婚姻状况证明的形式。
(一)婚姻状况证明由“个人声明”取代“单位证明”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出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证件和证明。第14条规定: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时,应当出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等证件和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示“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11条第1款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示“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证件和证明。
由此,中国公民的婚姻状况证明由“单位证明”简化为“个人声明”。
(二)婚姻状况证明公证认证手续的改变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上述规定,婚姻状况证明公证认证手续的改变分为如下两种情形:
第一,中国驻外使领馆根据当事人申请,为其出具用于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单身证明”公证的形式,从“直接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实体公证,调整为“当事人婚姻状况声明书”办理签名属实的非实体公证。此类公证一般可直接在当地使用,无须办理领事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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