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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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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属于中国传统的婚嫁习俗,一般为“婚恋中”送给男方送给女方的聘礼。彩礼纠纷主要为“婚姻未成”所产生的纠纷。现男女已有结婚证,属于合法夫妻,并非“婚姻未成”,一般不再适用“彩礼”,一般不支持彩礼退还或分割(彩礼用于婚内生活的,可按照婚内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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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离婚不需要退还彩礼钱,但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则彩礼应当退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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