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需要带啥证件

野百合

野百合

法律主观:

离婚 都需要带哪些证件呢
一、当事人双方如果选择 协议离婚 方式,办理 离婚登记 手续需要携带的证件有:
1、 结婚证 ;
2、户口薄和居民 身份证 ;
3、 离婚协议书 ;
4、各带两张1寸的近期半身照。 此外,双方当事人因为是协议离婚, 婚姻登记 机关需要对双方是否 自愿离婚 进行审查,因此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不能委托办理。同时,双方当事人所携带的离婚协议书数量应该为三份,且离婚协议书应当就 夫妻财产 分割和 子女抚养权 等问题达成一致认可。
二、当事人双方如果选择 诉讼离婚 方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应当携带的证件有:
1、结婚证;
2、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3、生效的法律文书( 法院判决书 或调解书);
4、各带两张1寸的近期半身照。 另外,因为当时人选择的是诉讼离婚,所携带的法律文书是其最好的证明,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再进行审查,所以即使只有一方到场,仍然可凭法律文书办理相应地 离婚手续 。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离婚需要带什么证件的法律解答。根据上文可知,离婚当事人选择不同的离婚方式,意味着需要携带的 离婚证 件也有所差异。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 ,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 、财产以及 债务 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 管辖权 ; (二)要求 离婚 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 至第三十五条 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水管工

水管工

需要的证件如下:


1、户口薄;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券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二张。

协议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1、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2、协议离婚具体需要的材料手续如下: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8)颁发离婚证。


3、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4、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但是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我们都应当注意离婚协议书的书写。还需要注意离婚证登记以及离婚相应的法律规定,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离婚登记的程序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离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l、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离婚登记每对9元。

什么是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诉讼外调解,也称诉前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

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经过哪个机关调解。诉讼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对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强迫调解。

由于有关部门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对症下药,在实践中对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起着积极作用。而且在诉讼外调解中“有关机关”不是裁判机关,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性不强,可以做到不进一步伤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关系、消除对立情绪,所以易为当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当事人轻率离婚,或者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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