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书未生效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算不算强奸?

涛

这种行为属于强奸行为,最后也会得到法律的处罚和惩罚,会在三年到7年有期徒刑,这种行为真的很恶心很恶劣。

温暖的阳

温暖的阳

当然不算,因为两个人是夫妻关系,两个人的关系还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Hard man

Hard man

当然是这样的,他们的行为就是一种不自然的行为,很不好的。

阿香

阿香

不算。


一,我国法律规定的所谓″夫妻",即原《婚姻法》和修改后己生效的《民法典》等法律均规定夫妻之间均有同居生活的权利和义务。而"同居生活",就是俗称的夫妻同床而卧、相互体贴。当然,只要是正常适龄男女,自然结为法律上的夫妻,其相互间的性关糸从法律上讲就必然成为夫妻间相互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因此,从我国民事婚姻法律规定的夫妻关糸存续期夫与妻之性行为就是法律规定之″权利和义务",那么,就本问所述之离婚判决尚未依法生效的情况下,此男女在我国法律上仍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关糸",既然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糸,男方强行与自己的合法妻子发生性关糸,乃属行使法律之权利,又怎么谈得上违反法律规定构成强奸罪昵?


二,可能有的网友会依刑法关于强奸妇女罪中规定″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发生性交"的要件,而认为也包括婚姻关糸存续期间的法定夫妻。

依我之间:妇女意愿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未婚的妇女(年满十四周岁的所有女性)均享有天赋、法定的性自由的绝对权利,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情况违反妇女意愿与其发生性交行为,否则,国家将会以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惩罚犯罪者,比如处以死刑。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的弱势群体,未婚妇女的性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2,而对于″夫妻关糸中的妇女性意愿"则另当别论了。当男女二人共同自愿前往国家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也就意味着二人己向国家管理机关宣誓自由自愿结为夫妻、并在夫妻关糸存续期间自愿同居同床共同生活,也更意味着二人由无婚姻法律关糸约束的自由男女,变成了″必须受法律约束的夫妻",比如夫妻必须履行相互忠诚的法律义务,不得打着"妇女意愿"的旗号拒绝与自己的丈夫过性生活与他人通奸,也不得打着“妇女意愿”的旗号拒绝与夫过夫妻性生活而去放浪的卖淫,更不得打着"妇女意愿"的旗号在夫妻婚姻关糸存续期间去与他人″非法同居",甚而至于涉嫌重婚犯罪或破坏军婚犯罪等等。

所以,婚姻关糸中的妻子的性自由和愿意的权利不是绝对的,必须受我国《刑法》、《民法法》(原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约束规制的。同理,当本问所述的己无感情但依法仍为法定夫妻关糸的二人而言,男方不尊重女方的意愿而强行行使夫妻性权利时,如果由公、检、法办案机关来处理本案时,当刑事法律与民事婚姻法律规定打架时又该如何适法律呢?

办案机关在处理此案时究竟是以维护己婚妇女的绝对性自由为价值取向呢?还是以维护婚姻家庭法律关糸的稳定、平等维护已婚夫与妻的各项权利为价值导向呢?究竟是鼓励广大公民相信我们现行的民法(婚姻法)并自觉尊守,还是怀疑这些法律呢?这是一般公民、已婚夫妻、法律工作者均应深思的大问题。

所以,婚内强奸,在我国的法律框架内是没有立足之地,执意要以强奸论处在法理逻辑上看是荒唐的,从建立法治国家教育广大公信仰法律、守法的层面其效果是法治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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