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湖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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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帮助,即当存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
需要注意,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时间受到严格的限制,仅限在男女双方离婚时提出。生活困难的认定,需以离婚时的实际情况为准。对于一方在离婚时不存在生活困难现象,离婚后生活困难的情况,另一方不负有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生活困难方以离婚后发生了生活困难情形为由,要求对方提供经济帮助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此外,离婚经济帮助的时间限制性还意味着经济帮助只是一次性帮助,即在离婚时一次确定经济帮助的标准、数额及方式等,双方据此提供或接受帮助,不得反复。
离婚经济帮助必须以提供帮助一方有负担能力为前提。经济帮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因离婚而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因此,承担经济帮助义务的一方必须有足够的负担能力,既能以其个人财产及分得的财产维持其自身正常的衣、食、住、行等生活基本需求,也能在此基础上给对方提供住房、金钱或其他经济上的帮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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