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BEJING
宁拆十家庙,不散一家亲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
离婚的形象图
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相关法律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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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华盛顿大学心理学教授,西雅图人际关系研究所所长,从事家庭关系研究长达40年,婚姻关系、人际关系研究领域的顶尖专家,被媒体誉为“婚姻教皇”的约翰戈特曼,多年的专业研究让他具备一种“预言”能力:只要他观察一对夫妻5分钟的交流,就可以作出这对夫妻离婚率的预测,其准确率高达91%。
约翰戈特曼教授判断的标准是什么呢?就是被他简称为“末日四骑士”的批评、鄙视、辩护与冷战,这也是容易离婚的婚姻:八成以上夫妻的日常,只要这四大因素在夫妻的交流中频繁出现,这段婚姻的死期将近。
婚姻是需要在一片名为爱情的土壤上萌芽生长的,而欣赏就是灌溉的雨露,持续滋养着这一棵娇嫩的芽。
然而,很多夫妻都在不知不觉中丧失了欣赏对方的眼睛,不知从何时开始,妻子对老公的欣赏变少了,指责变多了,原本不以为然的缺点如今在妻子的眼中就仿佛是眼中钉、肉中刺,言语中好像当初随便嫁一个男人都要比嫁给如今这个老公要更好。
更可怕的是,这类女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问题,往往会以“耿直”、“刀子嘴豆腐心”……来自居。如果是小孩犯这类错误,还能以单纯、幼稚来解释,但作为成年人犯这类错误,实在不应该找借口。
很多最后闹得不可收场的夫妻,回忆起当初一开始的冲突原因时,也会觉得好像也不是什么的大事。但就是这一件一件的小事,被一方无限放大,在日常生活中不停地说,表面上是打着为对方好的名头,实际上却是为了发泄自己的情绪。
婚姻后来就变成一个很尴尬的局面,妻子不停地说,老公不停地躲,表面上是很和谐,事实上,这样的婚姻随时都会因一个导火线而引爆危机,最终走向彻底破裂。
希望大家借此反思一下,容易离婚的婚姻:八成以上夫妻的日常是不是也有你的婚姻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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