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八条是如果规定的

若有战,必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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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八条是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即在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的同时,夫妻可以保留属于其个人的财产,也就是夫妻个人财产。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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