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经营与维持

雨后彩虹

雨后彩虹

婚姻的经营与维持 经营和维持婚姻,首先必须要懂得爱。

“爱是什么,怎样去爱?”在当今这个社会,已经被很多人给误解了。有人说:“爱是给予,不是索取”,这句话讲得很有道理。如果你真正爱一个人,你只是给予,只是希望他好而已。但这还是不够的,你还要给予她幸福,快乐,自由。

现实往往是最不容争辩的,也是最好的反观材料,如今有太多的人把爱看成是一种占有。你是属于我的,就必须服务我、服从我,因为我爱你;如果失去你,我会很痛苦,所以你要听从我的支配与操纵。这种不健康的心理和欲望,错误地把所爱的人当成私有财产,致使对方失去了本该有的自由和人格,婚姻也不可能长久和幸福。有这种思想的婚姻,虽暂时没有破裂,但早已是名存实亡,只是一种责任和义务,或者在某种意思上只是一张法律证书,早已没有了爱情。这就是不会经营婚姻的结果。经营婚姻,就要不断地给自己的婚姻注入新的内涵,让爱情之花常开不败。

经营和维持婚姻,必须有绝对的责任心。

从缔结婚姻的那天起,双方对婚姻都要有一种神圣的责任,不管任何一方遇到什么艰难险阻,夫妻双方都要同舟共济,携手并进。因为婚姻包含着道义、责任、权力、义务,她不允许任何一方来损害家庭和睦;婚姻不是三斤萝卜二斤菜,想要就要,不想要就不要,不是拍拍屁股就走人那么简单的事情。幸福和谐的婚姻是必须以负责任为基石的,爱是支柱,理解是屋,宽容是墙,只有这样的婚姻空间里,夫妻双方才可以享受到亲情,交流着悲欢,孕育着希翼,创造着力量,收获着幸福。有责任心是幸福婚姻的基础,一个没有责任感的人,是不会收获幸福的。相互倾慕的男女一旦结成夫妻,就要为对方、为子女、为父母、为社会负责,尽心尽力,承担起属于自己的责任。

经营和维持婚姻,还必须诚实守信。

曾在一本杂志上,看到张中行先生写的关于伴侣的断想:“已成伴侣,应珍视如意部分,忽视不如意部分,‘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坎坷经历,时间拉长,会使不如意部分淡化,如意部分浓化,以是,伴侣不难成为恩爱的。事来于天,成于人。”我想张先生的话,无疑也能成为我们经营婚姻的一个秘诀。

经营和维持婚姻就必须诚实守信,同时还要信任和包容,

忠诚和自由,千万不要去限制彼此的自由,互相猜忌,不信任对方,这样无法去经营好婚姻,毕竟婚姻是两个自由体的自愿组合在一起,唯有在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包容的基础上才能去经营和维持好婚宴,如果脱离了这些原则,就无法拥有一个高质量的幸福的婚姻。

婚姻的概念

作为婚姻法调整对象、婚姻法学研究对象的“婚姻”,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法学概念。婚姻的法学概念应当与民法学中的民事行为概念相对应,并能在婚姻法学体系中始终如一。它应涵盖以下三层含义: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它应包括各种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能将其与婚前性行为、纳妾、姘居、非婚同居等现象区分开来,而应避免和结婚、婚姻关系等法学念混为一谈。

两性结合

这是婚姻的自然层次上的含义。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也是婚姻固有的自然属性,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就不可能出现婚姻。

纵观整个婚姻发展史,婚姻都是以男女两性的结合为内涵。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不仅研究了婚姻的 起源和发展 ,而且对未来社会的婚姻进行了推想。蒙昧时代、野蛮时代的群婚制、对偶婚制下的婚姻是异性之间的结合,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从名称本身就说明了它是男女两性之间的结合。从恩格斯对一夫一妻制起源的分析,更可以看出它必然要求异性结为婚姻。“一夫一妻制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

共同生活

婚姻的目的是什么?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述。我国古代一直以“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为婚姻的目的;____婚姻,结婚的目的在于子女的生养教育以及夫妻间的互相扶养和性要求的慰藉;近现代各国的法律也对婚姻的目的做了种种规定。这些“目的”虽然纷繁复杂,但透过这些表面的目的,我们可以发现它们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它们都强调结为婚姻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生活”。这既是婚姻对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要求,也是一直为人们所追求的婚姻在理想层次的含义。

所谓“共同生活”,是指居住在一起,成为同一个家庭的成员,处在同一个生活消费共同体中。一般情况下,还包括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和夫妻间的互敬互爱。史尚宽先生认为,“共同生活”一般为“精神的生活共同(互相亲爱、精神的结合)、性的生活共同(肉的结合)及经济的生活共同(家计共有),”这是对“共同生活”全部内容的概括。

夫妻身份

夫妻身份的公示性,是婚姻的现象层次上的含义。它要求婚姻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婚姻概念的这一层含义,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

也就是说,男女双方既要具有夫妻生活的内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公众所承认的夫妻身份。婚前性行为、纳妾、姘居、非婚同居等现象的存在,要求婚姻法学建立相应的法学名词。而要把这些法学名词和婚姻的概念区分开来,就必然要求婚姻的概念以“夫妻身份的公示性”为内涵。

第二

婚姻法学界普遍认为,“合法”是婚姻概念的必要内涵。这与婚姻法学中有关婚姻种类的理论相矛盾,与我国法律法规的内容也不吻合;既不利于从整个历史发展过程来研究婚姻制度,也不利于从世界范围来研究婚姻制度;而且与我国目前的婚姻状况也不相称。在法律法规和婚姻法学典籍中,涉及各种婚姻: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参见1992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上述种种婚姻,都不合法,但在我们的立法、法律解释和法学研究中,都视它们为婚姻。因此,我们在界定婚姻概念时只应确定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而不需要具有合法性。

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在我国,“涉外婚姻”也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婚姻的年龄

法定结婚年龄

中国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世界主要国家法定结婚年龄如下:伊朗法定结婚年龄9岁;荷兰法定结婚年龄18岁;俄罗斯法定结婚年龄14岁;法国法定结婚年龄15岁;菲律宾法定结婚年龄16岁;韩国法定结婚年龄18岁;日本男18岁、女16岁;巴西16岁;中国香港16岁;中国台湾16岁;美国各州不一,部分州规定,如双方未满成年人年龄,须经父母同意方可结婚,有的州规定男子不满18岁、女子不满16岁者,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结婚。爱达荷、密西西比、新泽西和华盛顿等州则允许年满14岁的男孩、年满12岁的女孩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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