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袭寡妇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需要举证证明,如不能证明该事实,或双方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时间有歧义,并歧义时间已超过1994年2月1日,则一般按非法同居处理,但非法同居也可以要求划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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