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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婚姻是构成家庭的基本要素。现实中,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也经常能遇到无效婚姻的情形,但双方当事人对此并不知情,仍提出离婚的诉请。这反映出有部分普通百姓对无效婚姻的认知程度还很低。下面笔者谈谈无效婚姻及其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是2001年修订《婚姻法》新增设的一项制度,对于无效婚姻的原因、申请无效的程序和无效的后果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而领取了结婚证的婚姻。
二、无效婚姻的特征
(一)无效婚姻是一种婚姻,是办理了结婚登记,符合合法婚姻的形式要件的婚姻。
(二)它是一种无效婚姻。因为这种婚姻违反了婚姻法上的禁止性规定,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法定婚龄的。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确认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
当出现上述婚姻无效的情形后,由谁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四、婚姻无效不可调解。
宣告无效婚姻是一种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不可商量的,不让双方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审即生效,是不可上诉的,实行一审终审,体现的是一种司法权力。
五、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1、双方当事人如何处理。《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自始无夫妻权利义务,将无效婚姻的共同财产作为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婚姻法》第12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收益。这个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体现了过错承担原则,此外,在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2、亲属关系如何处理。当事人所生的子女,运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法作出以上规定对法院审判工作作出了指导,特别在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方面。虽然婚姻无效,但子女是无辜的而且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自然血缘因婚姻无效而解除。因此,无效婚中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3、对无效婚姻一方当事人以对方当事人与他人同居致其精神损害为由,要求对方当事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是否给予支持,笔者认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它的前提条件是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存在,而无效婚姻从一开始起就是无效的,当事人间不具有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因而对这种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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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和不成立的情形有四种: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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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实践中,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到有关部门登记办理手续的也视为无效婚姻。违法建立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无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应负刑事责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在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提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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