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变化及其时代背景

温暖的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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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变化及其时代背景?

婚姻法是调整男女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结婚和离婚、家庭关系、离婚后财产分割、夫妻关系、收养和监护等。婚姻法的历史沿革可以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夏商时期的《婚姻制度》到春秋战国时期的《士昏礼》,是中国古代婚姻法的起源阶段,也是中国奴隶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初创时期。第二阶段:从汉朝至唐、五代时期,是中国古代婚姻法的发展时期,也是中国封建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成型时期。第三阶段:宋、元、明、清时期,是中国古代婚姻法的成熟时期,也是中国封建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完善时期。

追求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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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与旧婚姻法有5点不同处:

1、明确规定禁止“包二奶”等行为。旧婚姻法只禁重婚,对其他无明确规定。而新婚姻法则增加“禁止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的内容。

2、新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的规定。指出“对无效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婚姻无效。”

特别针对胁迫婚姻作出了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新婚姻法放宽了离婚的条件。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的;(二)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三)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五)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七)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新婚姻法首次提出探视权和尊重父母婚姻权的问题:“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5、夫妻双方财产占有、分割应遵循的规则是与旧的婚姻法相差最大的地方。新婚姻法规定:对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二)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新婚姻法首次提出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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