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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钱是应该返还的,因为这个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而且这笔钱并不是赠与性质的,是有返还的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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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笔钱是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所以很多时候法官会选择这笔钱是应该返还的,而且需要给妻子一个公道。
朋友,天有不测之风云
这个钱应该返还,因为这笔钱是丈夫和妻子两个人一起赚的,是婚内财产,只属于两个人。
勿忘初心-陌路&
王强和孙丽结婚后,起初二人的夫妻感情也是恩恩爱爱,让人羡慕,但是日复一日的平淡生活,让王强感到厌倦,这天王强碰到了老同学李红,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
夫妻外的生活让王强感到新鲜甜蜜,王强为李红租赁一处高档住宅作为两人同居的地方。在随后三年多的时间里,王强因与李红的婚外情共支出30余万元。
小三被妻子告上法庭孙丽知道王强出轨后,让李红返还30余万元,李红拒不返还,孙丽一怒之下告上法庭,李红认为,王强给自己的30余万元,系王强对自己的赠予行为,合法有效,王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拒绝返还。
孙丽认为,王强婚内出轨,给李红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王强没有权利私自赠予李红的财物,应属无效。那么,这30余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应该返还吗?
按照法律规定,这笔钱应该返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这30余万元,是王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正常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但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
王强将30余万元,在未经孙丽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给予第三者李红,已经超出夫妻共同生活、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王强向李红赠予财物,超出其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范围,违背了公序良俗,该赠予行为无效。李红因无效的赠予所获取的财产,应予返还。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李红同意将大部分财物返还给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