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小妹
您好,解答如下:
1,办理了结婚证没有?如果拿了就是合法夫妻了,任何人无权利破坏此婚姻关系.
2,把您姥姥赶回家,这大多处于财产方面的考虑.凡是婚前的财产都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婚后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累计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按照您说的,再婚了好几年了多少是有共同财产的,这个财产您老爷的子女是不能随便拿的.
3,关于夫妻扶养的问题,这个如果是在您老爷过世使后是可以作为情节多分遗产的,因为姥姥承担了主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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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们已经结婚,就受到婚姻法的保护,那么男方的亲属和女方的亲属都无权干涉他们的生活、自由,不能侵犯他们的合法利益,情节恶劣者虐待罪。
子欲养而亲不待,何必对老人这样无情呢?怕有一方的钱财另一方会占便宜?占点便宜又怎样呢?老人的安详晚年不是几千元钱能够买来的。如果数额巨大,可以办理公证啊?有一天我们也会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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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登记的依法受婚姻法保护,未登记的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认为自己为家庭承担了较多的义务,可依法请求给予适当补偿,这补偿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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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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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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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太简单了,关键点没说,我只能假设着回答了。
若你姥爷还在世。
第一种情况:他们办理了结婚登记。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中的权利义务有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
1 财产方面 若他们没有财产约定,则是法定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 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必须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取得或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5)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婚前个人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意思是夫妻共同财产里有你姥姥一半。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2 人身方面 根据你的描述,应该会用到下面这两条。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扶养费的权利。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二种情况:他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他们在一起居住的时间若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则为事实婚姻。若在这之后,为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只能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扶养纠纷起诉。事实婚姻除了没办理结婚登记,其他与办理登记的一样。
若你姥爷过世了
继承关系 前提他们是合法的婚姻,一方去世且未留下合法遗嘱,则按法定继承走,作为配偶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照继承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继承财产的范围是第三条。简单来说就是你姥姥作为配偶与你姥爷的子女、父母(若健在)共同分割你姥爷留下的遗产。下来就是分多少的问题了,你姥姥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生活上照顾有加,可以多分。
注意:姥姥姥爷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是你姥姥的,不属于继承财产,只属于你姥姥。
我在法院实习的时候碰到过这种案子,很心酸。其实这种事对老人伤害很大,要多安慰她。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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