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总在风雨后
你好!像你说的这种情况,虽然老婆有违法的行为,但是,你还要告他不成?她已经堕胎了,也不能挽回了,选个好时机再怀吧。
Sunny
可能孩子都不是你的
陈哲妈妈
生育权双方都享有,但李某也有单独处分的权利,其堕胎行为没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原因在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公民有生育自由”的规定,重在显示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非法的干预。虽然男女都有生育权但是,公民行使该项权利,仍需遵守法律设定的方式和界限,其中,夫妻双方的合意尤应被理解为生育权积极行使的必要条件之一。众所周知,由于生理原因,生育的责任和风险都是由女方来承担的,女方在怀孕、妊娠、分娩、抚育子女的过程中,较男方更多地承担了风险和责任,而男方行使生育权无需承受孕育过程中的种种痛苦与不便,在抚养、教育子女过程中一般也比女方付出较少,由于在实现生育权时女方付出的成本高于男方,当双方就生育问题产生不同意见甚至是冲突的时候,那么优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则是必要的了。法律理应优先尊重女方生育与否的意向。在本案当中,您可能想将孩子生下来,与与配偶在这个问题上无法形成合意,法律优先尊重配偶的生育权行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这一规定当中,可以认为法律赋予了我国妇女有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在本案当中,你们夫妻之间的婚事遭受到夫妻感情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在婚后俩人感情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破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您坚持把孩子生下来再离婚,将后导致孩子的抚养、教育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更加复杂。因此当夫妻双方无法就生育达成一致意见时,支持不生育一方的决定也更符合双方的将来利益。本案中妻子不负有协助生育的法定义务,其不生育是其人格权利的行使,因此无需其丈夫行使同意权,当然也不侵犯其生育权。
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从上述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当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女性的生育决定权优先于男性的生育决定权;生育权的实现有赖于双方的合意与配合,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配合自己实现生育权,不得干涉对方的“拒绝生育权”,需要实现生育权的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另与其他女性结婚实现生育权。故在本案当中,堕胎的行为并未侵犯丈夫的生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