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定结婚年龄是否应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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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定结婚年龄是不会改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法定结婚年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男性不得小于22周岁,女性不得小于20周岁,没有达到结婚年龄的是不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一、法定结婚年龄2020年会改吗?

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要求,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所以,尽管我国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结婚的权利能力,但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人,才享有结婚的权利。中国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中国港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18岁,女不得早于16岁。中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因此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次修订婚姻法,有的同志建议将男女的结婚年龄统一为一个标准,或均为二十二周岁,或均为二十周岁。

二、法律年龄的确定依据

法定婚龄的确定,一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因素,因此,各国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有所不同:丹麦、波兰、美国一些州规定为男二十一岁,女十八岁;瑞士、越南规定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德国、新加坡、日本规定男为十八岁、女十六岁;俄罗斯规定为十八岁;罗马尼亚、巴基斯坦规定为男十八岁,女十六岁;菲律宾规定为男十六岁,女十四岁。我国封建时代有早婚的习俗,唐朝男十五、女十三岁婚嫁;宋明清时期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中国台湾“民法典”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一方面考虑适当提高法定婚龄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同时也注意到法定婚龄过高,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脱离群众、脱离农村实际。也有的同志建议降低法定婚龄。考虑到1980年确定的婚龄执行情况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没有作出修改。

我国婚姻法上明确规定了法定结婚年龄,男女双方在结婚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没有达到结婚年龄则是不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来处理,避免出现违反相反规定的情况出现。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du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中,有委员提出建议降低结婚年龄,现在的结婚年龄修改成为男18,女18。按照这位委员的思考来说,这样的改变会有着明显的经济社会的需求。通过数据分析,我国在离婚的数据报告中已经连续5年进行下降,这次是展现了对于婚姻的重视。

而且他认为在社会经济条件上,已经得到了新进步。面对更好的生活环境和身体素质,已经完全具备了新的起点。现在的年轻人的综合素质都得到了很好的提升,这也是降低年龄比较有基础的保障。同时他也说明了现在的婚姻规定,没有必要在男性和女性上面做出区分。毕竟考虑到国情的原因,有时候这些比较比较会成为一些负担。

其实作为观众来说,我认为调整年龄的必要没多大。毕竟现在的国内需要太多的礼和基础才能结婚,有能力的不在乎时间问题。没有能力的看着时间也只能等待自己有结婚的基础,毕竟现在还是有许多的婚姻要求。慢慢的才能更好的走进婚姻,而且物质确实离不开,有了基础是更好的抉择。

在日本的结婚和成年就是分开的,意思是你可以未成年结婚。在日本男性可以结婚,但是对于抽烟是有着成年要求的。未成年抽烟是触犯法律的,如果我们改变结婚也是无可厚非。毕竟这个改动影响不大,所需求的人群并不是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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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丁列明建议,将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改为“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删除“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现行规定用来控制人口过快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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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当事人只有在此年龄以上始得结婚,不满法定婚龄则不许结婚。在我国编纂民法典的历史背景下,婚姻家庭编中如何规定法定婚龄备受注目。目前,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中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延续了婚姻法的规定。笔者认为二审稿中对法定婚龄的规定依然过高,应当适当降低,建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学者:男22岁、女20岁的法定婚龄应适当降低

6月16日,北京理工大学第三届研究生集体婚礼在该校校园内举行。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颁布了两部婚姻法。第一部是1950年婚姻法,其第4条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第二部是1980年婚姻法,即现行婚姻法,其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法定婚龄的确定,一般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自然因素,即男女双方的生理、心理发育情况和智力成熟情况,另外还包括某一地域的气候、地理条件等因素。在确定婚姻年龄时,应当尊重人的自然成长规律和生理、心理发展规律,考虑男女不同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一般而言,女性在18岁左右、男性在20岁左右,身体发育基本成熟,并能够理解婚姻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社会因素,即当事人所在国家、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等的发展需求。以人口为例,降低法定婚龄可以缩短人口生产的周期,有利于促进人口数量的增长;而提高法定婚龄,则可以延长人口生产的周期,有利于控制人口数量的增长。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法定婚龄,既反映了自然规律的要求,也反映了当时国家、民族的实际情况。

笔者认为,在我国当前发展情形下,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法定婚龄已不适应我国国情,应当适当降低。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第一,我国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偏高。规定法定婚龄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各国基于本国国情,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婚龄。如,丹麦、波兰、美国一些州规定为男二十一岁,女十八岁;瑞士、越南规定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德国、俄罗斯、新加坡规定男女均为十八岁;日本、罗马尼亚、巴基斯坦规定为男十八岁、女十六岁。横向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是各国中最高的。纵向比较而言,我国1980年婚姻法与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相配合,出于适当控制人口增长的目的,将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提高了两岁。可以说,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也是我国历史上最高的。

第二,降低法定婚龄,是我国目前人口政策的需要。新中国以来我国人口政策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一是新中国成立至1957年,从客观鼓励生育到逐步提倡节制生育。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鼓励生育,我国人口数量从4亿激增到1954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时的6亿,给社会带来了压力,政府提倡节制生育。1970至1991年是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时期,1991年至2013年是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发展时期。现行法定结婚年龄及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主要服务于计划生育政策以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但是“十二五”以来我国人口总量增长的势头大幅放缓,劳动年龄人口和育龄妇女明显减少,社会老龄化程度加剧,群众生育意愿发生了重大转变。为应对这些重大变化,2013年“单独二孩”、2016年“全面二孩”的生育政策,意味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由以控制数量为主转向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在此历史背景下,适当降低法定婚龄成为可供选项。

第三,降低法定婚龄,有利于改变目前初婚初育年龄偏高的现象。第三次和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平均初婚年龄已从1982年的23.70岁提升至2010年的25.97岁。另外,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从1990年至2017年,我国育龄妇女平均初婚年龄从21.4岁提高到25.7岁,平均初育年龄也从23.4岁提高到了26.8岁。初婚年龄和初育年龄的逐年提高,与我国婚姻法中的高法定婚龄和“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规定有直接关系。因此,改变偏高的法定婚龄,取消法律中关于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成为当务之急。

第四,现实生活中,存在男女双方因未达法定婚龄、不能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生育子女的现象。这种现象在我国一些地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也常常引发纠纷甚至恶性事件。适当降低法定婚龄有利于这部分人缔结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也有利于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法定婚龄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笔者认为,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男20周岁、女18周岁比较恰当。当然,也有观点指出,20岁左右的成年人,多处于接受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时期,没有经济收入和负担能力,或者刚刚步入社会,没有足够的社会经验,难以承担婚姻家庭责任,从个人学业、事业发展的角度,不宜结婚。诚然,基于对2010年、2012年、2013年、2015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的分析,受教育年限与初婚年龄之间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即受教育年限的适长、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是提升个体初婚年龄的重要因素,降低法定婚龄可能对于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影响甚微。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结婚的年龄,不是当事人必须结婚的年龄,更不是当事人最适宜结婚的年龄;是否结婚由当事人视具体情况而定。降低法定婚龄,可以赋予更多的人结婚的权利。有没有权利,与权利是否行使,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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