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庄
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想自由那么就给涉及到两个人的想法。一人的自由不叫婚姻,那叫单身。你这自由问得有点大,不懂你是想婚姻中某些地方自由,还是整个婚姻都自由,也就是你说了算,什么都随你的。那这样对其中一方就太残忍了,和独裁统制有什么区别?不过在婚姻和谐前提下,实现一部分的婚姻自由,我觉得还是有可能的。我就罗列几个条件让大家看看。
2.思想上,彼此的思想是尊敬且相爱对方的。有爱才有未来,一个不爱你的人凭什么任由你差遣使唤?爱你的人才会想尽办法来满足你的需求,让你快快乐乐的自由过着!但这也有前提,那就是两人思想都必须成熟。你说你像个小孩似的,怎么哄都哄不好,整天无理取闹,你是自由了,但是另一个受得了吗!所以思想成熟对决定你们的婚姻自由很重要!
3.孩子上,有了小孩你的顾虑就多了,不能像一个人的时候那么简单了。小孩是家庭的结晶和纽带,你想自由要不要先考虑下孩子的感受呢?除非你不称职,不然都要考虑进去。小孩从出生到长大都是满满的幸福与束缚,谁叫你是个负责任的人呢!所以幸福和烦恼都会伴随着你,估计小孩长大成人后你会获得些许的自由。
最后如果你以上条件都能很好的解决了,那么你离婚姻自由也不远了。但是每一个条件做起来都不易,尤其是涉及亲情方面,更是难以克服。个人觉得还是第一个束缚有机会克服,所以你还是先努力赚钱吧!
兜妈
谈到婚姻自由问题,就不得不说道婚姻法。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有效规范婚姻自由的专门法律。
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作为青年一代,我更关注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方面,于是就选择了婚姻自由作为题材,以这个角度作为切入点看待公民婚姻。本文目的是想了解我国婚姻自由的一些情况,同时对我国婚姻方面提出自己一些看法。
一、婚姻自由的历史发展情况
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在这样背景下,双方当然无权寻求所谓自由,即使有这样的想法也是无能为力的。这种条件下的婚姻是可悲的,根本没有婚姻自由可言。
到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后,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婚姻法在对婚姻自由的规定方面,即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的同时,附设了道义的“羁绊”。这主要表现为对夫妻间的“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义务的设定。
山李红
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自由的原则,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但是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传统对离婚有极深的偏见,认为离婚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其实,离婚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在现代社会,要反对对婚姻的禁锢,但同时也要反对轻率离婚。
因为,一旦婚姻走到了尽头,维护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是没人任何意义的,相反地,可能还会引发一些社会治安问题,导致更多的社会矛盾。 离婚作为公民的一项自由,受法律保护。但公民的离婚自由并非没有限制,法律对离婚规定了必要的条件和程序。
夫妻双方离婚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另一种是夫妻中有一方要求离婚。如果是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的,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但双方必须对子女、财产以及婚后生活做出妥善处理。
如果是男女单方面要求离婚而对方不同意的,或者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家庭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是离婚诉讼案件的一个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不得未经调解而直接判决离婚。
但是法院不得以调解未果作为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判决离婚。但是,经调解无效,法院认为夫妻仍未完全破裂的,应当判决不予离婚。
Rebirth
婚姻自由包含很多方面的因素
1,首先,婚姻自由是指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是自由的,它并不是完全自由,比如一个人在同一段时间只能结一次婚,如果领两次结婚证,就是重婚,属于犯罪行为,所以婚姻自由也是相对自由。
2,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自己的婚姻是自己做主的,而不是被别人掌握,自己想和谁结婚,什么时候结婚都是自由的,只要达到了一定的年龄,这是每个人的权利。
3,婚姻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并不是只要结了婚,就不可以离婚,如果感觉自己的婚姻不幸福,可以选择离婚,这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4,虽然婚姻是自由的,但是我们也还是要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既然选择了,就好好生活,不能乱用自己的婚姻自由权,否则会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5,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6,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可构成犯罪。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自由权,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民有权决定自己与他人结婚或不结婚,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公民行使这项权利。当然,父母、兄弟姐妹和亲朋好友对当事人予以帮助和指导不能说是干涉了公民的婚姻自由。
用心去爱
(一)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1、结婚自由。是指建立的自由。即是否结婚,和谁结婚,当事人有权做主。
2、离婚自由。制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当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法解除痛苦的婚姻就十分必要。
要注意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反对轻率离婚。
(二)结婚自由有与离婚自由的关系。
二者相互补充,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
在我国,婚姻自由是有条件的、相对的,结婚、离婚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法定程序办理。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具有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个人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强制或干涉的自由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的内容,其中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是婚姻自主的前提,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
国家保障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但这一自由是相对的,婚姻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这一权利而不能滥用权利。
随遇而安
首先,婚姻家庭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一样,必须以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或客观必然性为前提,因为规范从本质上说,是对人们应当如何所作出的指示,这种指示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现的可能性。如果一种规范所要求的行为不具备可行性或实现的可能性,那么人们就不可能认同进而践行这种规范,这种规范也就失去了价值依托和实际效力。而规范所要求的行为的可行性和实现的可能性必须建立在合规律性的基础上,违背规律的行为不但难以践行,而且会与预期效果南辕北辙。规范的发展是与人类社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必然要符合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历史趋势,因而具有合规律性。
其次,婚姻家庭规范还必须具有合目的性。人们制定规范都有明确目的,是为了引导人们趋利避害、向善去恶,也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利益。但这种目的不是个人的目的,而是整个社会的公共目标,也就是说,规范体现了多数人的自由意志,帮助人们承载和实现社会使命。因此,所谓合目的,不仅仅指合乎规范制定者的目的,而且还必须合乎所有规范遵守者的目的,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规范制定者往往也是规范的遵守者,但规范的遵守者却不一定是规范的制定者,但只有满足二者的共同目标,体现二者的共同意志和利益,才能真正实现合目的性。从另一个层面来说,合目的性可以理解为可接受性。如果规范能被其适用范围内的全体或多数成员所认同和接受,那就说明这种规范符合多数人的目的和意志。反之亦然,如果规范合乎公共意志,那么它就一定会被人们所接受、遵守和践行,也才能体现这种规范的社会价值。
由是推之,迄今为止的婚姻家庭规范还很难说完全实现了合目的性。在阶级社会中,婚姻家庭规范主要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在私有制社会中,由于社会财富主要掌握在男性手中,子女的血统也是以父亲的血统为准,所以婚姻家庭规范只是对妻子一方的规定,不准通奸等规范也只是对女性的约束,而占有财产的男性则实际上没有受到限制,从而体现出男女之间在婚姻关系乃至整个社会关系中的不平等。如前所述,真正的合目的性不仅指合乎规范制定者的目的,而且要合乎规范遵守者的目的,不仅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且应当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是真正的合目的性,也才能为婚姻自由的真正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
本人理解真正的自由是心不被任何人,事物,情,牵绊。比如为钱牺牲健康,牺牲人格,那么心的自由被钱控制着。为得女人芳心不惜一切代价,那么心就被男女之情控制着。为为获取别人的评价认可,那么心就被荣誉或者名誉控制着。真正的自由是心灵的解放。
自由是有条件的自由而非无条件的自由!为什么?因为天地间的任一存在皆能被其他存在所作用,所以天地间的所有存在都是有条件的自由!此为真理!举例说明。以我们人为例。我们每个人都能作用别人也能被别人作用。这就使得我们都能教人授人和育人,也能打人骂人和杀人;同样的,别人也能这么对我们。这就使得我们不能无条件的自由。
自由内心里,似乎一直在渴求什么,但是,究竟在渴求什么,却并不十分清楚。
但是,有一天,想做自己喜欢的事情的时候,身体却被不想做的事情束缚着。想静静的思索,独守灵魂的家园的时候,耳边却回想着别的声音。在这样的时候,最迫切的就是逃离,逃到属于自己的小屋,自己的小小空间里,做自己喜欢的事情,听音乐,与文字相伴,在自己静静的小屋里,没有世事侵扰,没有人打扰之中,静静的思索,感悟,才发现,此时是那么的充实,与快乐,虽然在小屋里,却感到身心都获得了自由,灵魂带着肉体,飞出了小屋,在蓝天与白云间,尽情驰骋。
于是,终于明白,内心一直渴求的,其实是自由,过一种自由的生活,在自由之中,做自己喜欢的事情,保持灵魂的完整,静静的思索,感悟。
磊的宝贝《寒》
结婚自由,即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主、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干涉,只要双方当事人建立了感情,自愿组织家庭,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就可登记结婚,不受家庭出身、社会地位、个人资历、职业、财产等差别的限制和影响。
结婚自由的含义有两个方面:首先,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不许任何一方强迫另一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从保障结婚自由不受侵犯出发,对当事人和其他不特定人所作出的规定;其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这是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出发,对合法婚姻的成立条件所提出的要求。
离婚自由,即男女双方结婚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准离婚。离婚自由也有两方面的内容:首先,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当事人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其次,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并得到批准才能实现。
伤悲。
现代社会,提倡婚姻自主,是以法律契约的形式将关系固定下来,婚姻双方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因为受中国传统的封建思想的影响,现实中,还存在着男尊女卑、包办婚姻等等陋习,一些人还受着传统思想的制约,无法做到婚姻自由。那么如何做到真正意义的婚姻自由呢?
首先,未婚男女,到了适婚的年龄,选择对象的时候,无论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的,要以人品和情感作为主要选择标准,才能有婚姻自由。不要以金钱、权利、地位作为选择对象的条件。以金钱、权利、地位等条件换来的婚姻,不是真正意义的自由婚姻,它往往让婚姻天平倾斜,婚姻双方最终无法得到幸福,更多的是劳燕分飞。
其次,真正的婚姻自主,是双方都同意,不是单方面的一厢情愿,更没有第三方的干涉。如果父母包办婚姻,而儿女们不同意,那么就是不自由的婚姻。新社会的婚姻男女,都要冲破那些陈旧的约束,做自由飞翔的鸟儿。做到了婚姻自由,才有幸福可言。
再次,在婚姻中,无论男女,经济独立是婚姻自由的必要条件。无论男女,只要肯干,都能施展自己的才华和抱负,都能养活自己。其实,被看作弱者的女性,在工作中往往还能独当一面,是工作中的能手。甚至,有的女性还有胜过男性的辉煌事业。
如果女人做花瓶,或者男人
永远的0
现代社会,提倡婚姻自主,是以法律契约的形式将关系固定下来,婚姻双方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因为受中国传统的封建思想的影响,现实中,还存在着男尊女卑、包办婚姻等等陋习,一些人还受着传统思想的制约,无法做到婚姻自由。那么如何做到真正意义的婚姻自由呢?
首先,未婚男女,到了适婚的年龄,选择对象的时候,无论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的,要以人品和情感作为主要选择标准,才能有婚姻自由。不要以金钱、权利、地位作为选择对象的条件。以金钱、权利、地位等条件换来的婚姻,不是真正意义的自由婚姻,它往往让婚姻天平倾斜,婚姻双方最终无法得到幸福,更多的是劳燕分飞。
其次,真正的婚姻自主,是双方都同意,不是单方面的一厢情愿,更没有第三方的干涉。如果父母包办婚姻,而儿女们不同意,那么就是不自由的婚姻。新社会的婚姻男女,都要冲破那些陈旧的约束,做自由飞翔的鸟儿。做到了婚姻自由,才有幸福可言。
再次,在婚姻中,无论男女,经济独立是婚姻自由的必要条件。无论男女,只要肯干,都能施展自己的才华和抱负,都能养活自己。其实,被看作弱者的女性,在工作中往往还能独当一面,是工作中的能手。甚至,有的女性还有胜过男性的辉煌事业。
如果女人做花瓶,或者男人吃软饭,那么在婚姻家庭中,必定会受到对方的控制,从而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婚姻自由。
还有,在婚姻中,男女只有做到思想上的自由,才能真正实现婚姻自由。比如,传统的家庭中的男权思想,就是毒害女性的利器,让女性没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如果女性将男性作为奴隶使唤,致使男性没有思想上的自由,那么这样的婚姻,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婚姻自由。
思想上的自由,是婚姻自由的核心部分。有了思想上的自由,才会有外的自由,也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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