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兔
法律主观:
一、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区别
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区别:
1.婚姻缔结双方是否自愿不同。
前者根本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是以包办强迫为手段,索取大量财物的行为;后者是在婚姻当事人基本自愿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财物,以此作为 结婚 条件的行为。
2.索要财产的主体不同。
前者的财物是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财物主要是婚姻当事人(通常为女方)一方索要的。
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如果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买卖必定属于包办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二、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处理
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处理如下:
1.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人应严肃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
2.对于结婚时间不长(一般不超过2年)的,应当酌情返还。有原物的,应当返还原物;没有原物的,应折价补偿或赔偿;
3.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造成男方生活困难的,应当酌情返还;
4.返还财物不得作为离婚的条件,离婚与否仍应依法律规定的法定条件认定;
7.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三、借婚姻索取财物是什么
这里所说的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塞取财物的行为。《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结婚姻索取财物。于离婚时,可就对方索取的财物一并起诉,请求返还。
法律客观:
在我国的现实社会中,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尤其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偏远地区。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的行为是我国《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其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但买卖婚姻却使婚姻蒙上了浓厚的金钱色彩,将交付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无视男女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严重破坏,为法律所禁止。而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关系本身是合法的,是建立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但一方当事人或是一方当事人的父母以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这种行为是对婚姻自由权利的滥用。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借婚姻索取财物,将婚姻建立在追求金钱和物质享受的基础上,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和道德的要求,为婚姻法所禁止。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买卖婚姻中的男女当事人对于结婚并非出于自愿;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男女当事人就结婚而言是自愿的。第二,买卖婚姻行为的实施者是结婚男女以外的第三人,包括他们的父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实施者,既可以是男女双方本人,也可以是男女双方以外的其他人。第三,买卖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本身是合法的,但索取财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返还。若结婚后又离婚的,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一方索取财物给对方的生活造成困难的,法院可以判决酌情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