濤濤
法律分析:婚姻法令:
在马国非回教徒婚姻法令下,1982年3月1日之后,婚姻没注册等于无效。 1982年3月1日,新法律(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实施后,只有在“婚姻注册官”主持下所举行的婚礼,才能使男女双方结为合法夫妻,注册结婚后,男女任何一方,在婚姻持续期间都不能再和其他人缔结有效的婚姻(一夫一妻制),重婚者将犯重婚罪。
在婚姻法令生效前(即在1982年3月1日),根据华人传统风俗结成的婚姻,在法律上是合法的婚姻,这等婚姻必须被视为已在婚姻法令下注册,并且必须继续有效,直到因为其中一方逝世、离婚或被法庭宣判婚姻无效而被解除。
但是在1982年3月1日后,法律硬性规定,只是依据婚姻法令注册的婚姻,才被视为合法的婚姻。也就是说,华人再也不能只举行华人婚礼而结成合法夫妻,因为没有注册的婚姻是无效,不被法律承认的
在婚姻法令生效后,马国华人只能根据一夫一妻制结成夫妻。任何在婚姻法令下正式结过婚的人(不论是根据华人传统风俗或任何法令结婚的),都不能在婚姻持续期间,和其他人再次涉及婚嫁,不论该等第一次或第二次的婚姻是否在马国境内或境外结成。
如果再婚,就要面对重婚罪的指控,罪名成立,可被罚款或判坐监最高达7年或两者同时执行。在重婚下的第二次的婚姻必须是无效的,这等“妻子”在该男人逝世而未立遗嘱时,将无权继承其遗产。
法律依据:《马来西亚婚姻法》 第五条 只有在“婚姻注册官”主持下所举行的婚礼,才能使男女双方结为合法夫妻,注册结婚后,男女任何一方,在婚姻持续期间都不能再和其他人缔结有效的婚姻(一夫一妻制),重婚者将犯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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