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瑶
婚姻问题,既是一个人的个人问题,同时又是社会问题。今天我们推崇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当然,如果双方自愿且能自由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那肯定不会发生法律上的离婚类纠纷案件。没有听说过在法院办理结婚的。所以,如果双方均自愿决定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双方最好到民政局等婚姻登记机构领个离婚证就最好。要是到法院,不仅要当事人花费时间,而且可能会让离婚影响到更多的人的生活。 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确定双方是否应该离婚,或者说是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其中不仅有我国的社会历史原因,而且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的人自己认为,两口子本来就没有感情了,就该离婚,就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其实不然,在法庭上,要讲事实,讲证据,就是要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否则,一人说感情好,另一个说感情好,那让法官去听谁的了?法官也无所适从,或者偏袒其中的一方,所以,要离婚,做好是有感情破例的书面证据。对于目前,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1]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当事人也主要围绕这几条举出自己的证据。同时法官本人也是根据这几条的法律原理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确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适当,以及针对双打当事人的举证、质证;但要注意,不要认为随便的几份证据就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是个严谨而科学的文字科学,你的证据要严格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并不容易。其举示的证据要得到法官的支持,官司才能够取得你期望的结果。比如,有的人出示自己的爱人与某人发生关系的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作为证明其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律依据,以为这是“铁证”,应该得到法官的支持。其实这是对法律术语同居的理解发生混淆的原因,其本事并不构成法律上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法律上的“同居”与“通奸”,是不同的术语。偶尔的婚外性行为应该受到道德上的严厉谴责,以及治安处罚。但其却不构成同居,可以作为影响了夫妻感情的证据,但在法律意义上,不应构成直接导致离婚的法定理由。 所以,在一般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举证证明自己的婚姻感情确已破裂,是非常困难,加之中国封建社会的遗俗影响,要一次离婚,不是那么容易。在实践中,当事人一次起诉就离婚成功的多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一般就是以婚姻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起诉离婚,法院通过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最终判决离婚。但这种情况,对于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举证责任,自然在于原告,一般是由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签公章予以证明,后再到当地派出所去说明情况,请其予以盖章核实,同时找两个证人在法院开庭时出庭作证,证明对方确实下落不明。 上述均为在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的部分决策。如果双方能够协商同意,只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有异议,那就不用那么麻烦,毕竟离婚首先解决的是婚姻感情问题。如果婚姻感情未确定,其他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也就无从谈起,反之,确定了婚姻感情问题,法院一般均会在双方离婚会对其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予以处理。在实践的离婚中,有的当事人会为了到达离婚的目的,提出一些要求,那就要你自己决定,是否愿意以牺牲物资损失,换取自己的离婚自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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