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消婚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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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受威胁的情况下一年内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如果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在限制条件消失后一年内可申请撤销;

二、双方或一方未达到结婚年龄或是具有三代以内的血缘关系。

其它情况下都不能够被撤销。

徐烨

徐烨

一 无爱 二 无性 三 有一方有外遇 四 互相有不可原谅的缺点和嗜好

陈哲妈妈

陈哲妈妈

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为了明确划清无效婚姻与合法婚姻的界限,在第10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按照这一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重婚的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即某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本来就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存在,如果再与别人结婚,便会产生另一个婚姻关系。④这就出现了前婚与后婚的重叠。实践中的重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法律上的重婚”也就是说重婚者的前后几个婚姻关系都是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旦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即使没有同居,亦构成重婚,例如:张男在和李女结婚后独自一人到北京闯天下,两年后成为京城地产大王,并和杨女结为夫妻,这种情况下张男就是重婚;二是有配偶者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实际上在婚姻关系之外,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即“事实上的重婚”。例如:甲与乙是合法夫妻,甲外出务工期间,与丙没有履行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租房,共同生活,当地人们均认为甲与丙是合法夫妻,而实际上甲与丙并非合法夫妻,他们已构成“事实上的重婚。”

由于重婚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则,所以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它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是绝对无效的婚姻,我国刑法还要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2)有禁止结婚的法律关系的

《婚姻法》第7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这是一个非常科学的规定。凡是违反这一规定而成立的“婚姻”都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凡是男女双方之间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两性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效力。由于伦理的要求,尽管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关于直系姻亲禁止结婚的规定,但实践中也要尽量避免为宜。⑤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男女结婚后组成了家庭,双方就成为了共同生活的伴侣,并承担着抚育子女的义务,为了配偶及子女的身体健康,防止疾病传染、提高人口素质,《婚姻法》第7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果违反了这一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结婚,其后果是十分危险的,如果其婚后没有治愈,其婚姻关系也是无效的。对于哪些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必须由医学进行鉴定,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能随意认定。我国目前推行的婚前身体健康检查制度,正是为防止无效婚姻发生而实施的重要措施。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6条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是法律规定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界限。只有男女双方分别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这个年龄,才允许结婚,其成立的婚姻才是合法有效的。违反了这一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而骗取结婚登记的,其结合也是无效婚姻,法律不承认。

(二)借鉴外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就我国婚姻无效构成中值得探讨的问题进行探讨⑥

1、英国现行法律对提起婚姻无效法定理由的规定:

作为法律历史发展的结果,当代英国法律中保留了自始无效与可撤消的划分。法律根据婚姻的违法程度将之分为自始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

依照1973年《婚姻诉讼法》第11条,属自始无效婚姻的情形有:

(1)双方属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

(2)任何一方未满16周岁;

(3)不符合结婚的仪式要求;

(4)重婚,即结婚时任何一方已合法地结过婚;

(5)双方不是一男和一女。

依照1973年《婚姻诉讼法》第12条,属可撤消婚姻的原因有:

(1)一方性无能而使婚姻目的不能实现;

(2)由于一方的坚决拒绝而使婚姻生活不能继续;

(3)缺乏结婚的合意,即无论由于胁迫、误解还是精神不健全,任何一方并未有效的同意结婚;

(4)婚姻期间一方精神错乱,使双方不能继续婚姻生活;

(5)婚姻期间一方患有性病;

(6)婚姻期间一方与第三人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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