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疾病的行为属于可撤销婚姻吗

林深时见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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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一方隐瞒疾病情况下缔结的婚姻关系属于可撤销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只有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属于可撤销婚姻。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中对于“重大疾病”的定义与日常生活中的定义不同。法院在撤销婚姻纠纷案件中,对重大疾病的审查,一方面要考量该疾病是否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另一方面则会审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家庭生活的实际状况及婚后生活的紧密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以上“暂缓结婚”范畴所指定的疾病应当属于“重大疾病”。《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和第三十八条也将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疾病列入医学检查范围。

卫生部印发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标准》)也可以作为参考。《指导标准》中第一条规定“若婚配双方患有重症智力低下则不许结婚”,第二条规定了三种暂缓结婚的情形:
(1)性病、麻风病未治愈;
(2)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疾病发病期间;
(3)各种法定报告传染病规定的隔离期。《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中规定“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综合以上相关规定,重大疾病包含: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传染病、精神疾病、智力低下、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六大类。判断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大疾病”可以比照上述疾病的标准予以认定,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婚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上述遗传性疾病、传染病及精神疾病的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均视为符合本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均应将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

对于不属于以上“重大疾病”的疾病,法院在撤销婚姻纠纷案件中会咨询权威医院,全方位衡量疾病带来的影响后果。首先,疾病不属于以上《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婚前保健工作规范》涉及的“重大疾病”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疾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包含婚姻持续时间的长短、生活质量的高低、治疗费用的支出、是否生育子女等)进行严格把握,评价当事人所患疾病是否达到“重大”程度。其次,法院会依据法律的立法原意,结合疾病的病情程度以及对生活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来进行综合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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