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平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百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知的;
(三)婚前给道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礼金要退的,这相当于有附加条件的赠与,这里的赠与以结婚为条件,如果条件没回有达到,赠与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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