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彻底破裂的标准是什么

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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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一)一方因疾病或身体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二)感情基础薄弱

1、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4、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5、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三)一方存在过错等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5、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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