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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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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第二款为: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江苏周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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