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何破题立论?我方观点是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不利于保护健康的家庭关系

XG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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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见——可以从民法帝国主义对婚姻法的入侵,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具有伦理性,民法原理不能完全地贯彻进婚姻家庭中。清华大学赵晓力老师、北大强世功老师的近期相关论述可以参考~~

-小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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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对了!加十分!

世锦先生

世锦先生

我认为,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违反《物权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上述司法解释一出台,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在下通过学习,越来越觉得此解释违法,理由如下:

此解释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即“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这说明要想在离婚时将婚后购买的房子判给一方,必须有这一方父母的赠与合同,而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还必须是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赠与合同。否则不能按司法解释(三)认定该房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这是适用司法解释(三)的直接前提。之前听有的新闻说某女因此解释打输了官司,不知其前夫家是否有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赠与合同?这还没有考虑到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再说我国合同法中对赠与行为是如何规定的呢?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说明父母赠与给子女的财产必须是父母已经取得的个人合法财产。

那么父母要如何取得这个财产呢?

如果是不动产的话,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产就是不动产)

所以根据我国《物权法》、《婚姻法》、《合同法》的规定,父母只有将房产购买到自己名下,才有权将房产赠与给子女个人而成为子女的的人财产。

但现在最高法院这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下子就免除了父母购房的环节,等于认定父母出资未经登记就已取得不动产物权,有权将房产赠与他人,这显然违反了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原则,违反法律的司法解释应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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