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解释解读前妻欠2千万男子该不该承担?

最近很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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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夫妻一方欠下债务,不管另一方是否知晓,哪怕离婚了,可能都要承担这笔债务。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防止出现不合理的“被负债”。

18日上午,宁乡法院适用该司法解释,审结了一起涉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件:周女士自行欠债2000多万,债权人起诉周女士及其丈夫,因债权人不能对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债务进行有效举证,故判决债务由周女士一人承担。

据悉,这是宁乡法院审结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第一案。

2017年7月,长沙的林先生和父母陆续接到了催债电话,这才知道妻子周女士在外负债高达2000万元。林先生追问此事后,周女士提出离婚。这么多的债务谁来还?周女士还不上,林先生觉得与他无关,债权人将两人诉至法院。

1月18日上午,宁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依法审结了这起涉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件,当庭宣判林先生对其前妻周女士超出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周女士和被告林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登记结婚,两人均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有稳定的收入。婚后两人生活居住在林先生的父母家,日常生活开销均由林先生父母承担。不知何时起,周女士在多家银行办理了信用卡且大额透支,又以资金周转为由,以个人名义向历某等人借取大量债务,累积债务超过2000万元。

自2017年7月起,债权人陆续向林先生及其父母追债,林先生及其父母这才知道周女士在外欠下大量债务。当林先生追问周女士,周女士提出了离婚,双方于2017年7月28日协议离婚。

因周女士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历某以周女士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周女士、林先生共同偿还债务。

宁乡法院受理案件后,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解释》生效。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历某未能对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债务进行有效举证,法院依法判决该债务由周女士一人承担,林先生对该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

该案主审法官宁乡法院民二庭庭长林利表示,新司法解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有效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在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债权人要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要对债务性质加强识别,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解读

会否出现夫妻双方串通转移财产、架空债权?

“有人认为这个新的解释不再实行简单推定,无法杜绝夫妻双方串通转移财产、架空债权的情况,其实这是一个认识误区。”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检察长、前天心区法院院长马贤兴强调,从债的订立一开始就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夫妻事后转移财产的情况就杜绝了,既然共同签了字,就得共同负责到底。

“俗语说得好 莫打死了狗再来讲狗价 ,也就是放债前要讲清楚,这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是共同债务,就得共同签字。从法理上说叫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换言之,谁签字找谁要。这也就是规范交易行为,规范债权,建立源头思维,避免事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未离婚或未分割共同财产,债务问题怎么执行?

现实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如果法院判决配偶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子进入执行阶段,此时夫妻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共同财产尚未分割,怎么执行?

岳麓区法院民一庭员额法官肖必芳表示,在审判阶段,如果没有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进入执行阶段后,一般对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进行处理,但应当保留共有人的份额。如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对该财产进行拍卖,拍卖后所得价款的一半应返还给债务人的配偶。

“这种情况下,对借款人执行时,是有一定难度,因为只能执行属于借款人的那一部分财产。”长沙市芙蓉区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钟健林表示,如果被执行人存在有财产而拒不执行的情形,甚至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制裁被执行人,敦促其履行判决义务。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智慧表示,在法院执行阶段,实行“个人债务,个人财产偿还”。如果没有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能申请执行登记在债务人自己名下的财产,执行起来可能存在以下难点:登记在未举债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债权人不能申请执行;未举债夫妻一方在执行中提出异议,提出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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